自行創作之著作遭他人註冊為商標之法律上應對

林經洋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1/08 15:43 2149 次瀏覽

【案例事實】

甲乙二人為網路漫畫家,絞盡腦汁、花費三個月時間完成新的連載漫畫「美國一番」,漫畫描述主角獨自遠赴美國、立志成為特級廚師的奮鬥過程,而書中主角使用之臂章為甲乙二人所自行設計之獨創標誌;一年後甲竟發現該臂章被經營美式餐廳之丙擅自使用於招牌及紙袋上,並已遭丙於我國註冊為商標,請問甲乙應如何於法律上保障自己的權益?

【參考方法】

  1. 著作權與商標權在法律上為不同之概念,著作權人不一定享有商標權,而商標權人亦不一定擁有著作權,著作權乃一經創作完成即自始享有,商標權則需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經審查通過後始能取得。
  2. 按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同法第91條至第103條並規定有侵權者之刑事責任;故著作品於創作完成時創作人即對之享有著作權(含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而著作權遭侵害之著作權人,得透過提起訴訟之方式請求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排除他人之侵害,並要求賠償因侵權造成之損害,抑或向地檢署提起告訴,使侵權人受刑事之追訴。另查,商標法第30條規定有不得註冊成為商標之事項,其中第15項明訂,「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至於違反本條規定者,任何人均得依商標法第48條或第57條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或評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3. 是故,著作物遭他人擅自使用或拿去申請註冊為商標者,並非無法救濟,而是應先透過法院裁判,釐清系爭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再就商標註冊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來論斷。本件案例中,甲乙花費三個月時間自行設計出系爭臂章,若其保留有當初創作時之草稿、設計圖、相關參考資料或通信紀錄之類能證明確實是其創作的證據,即可至智財法院或地檢署提告,請求排除丙對其著作權之侵害、禁止丙未得同意繼續使用該臂章圖樣,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持該確定判決依系爭商標是否於三個月內甫經公告而選擇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或評定,智財局將檢閱證據資料,要求商標權人丙提出答辯說明,最後依職權判斷是否應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
  4. 最後提醒,若要從根本上防止此類侵權事件之發生、降低訴訟風險及成本,還是建議企業經營者,於創作出供商業上使用之標誌後,能盡速申請註冊商標,以免夜長夢多,若不幸遭侵權後還需花費時間、精力處理。

林經洋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家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 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67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