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封市是否侵害市民的人身自由權? 從大法官釋字690號出發

賈棕凱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1/25 17:29 2259 次瀏覽

湖北省因肺炎而封閉武漢市,引起許多傳染病學者、憲法學者的討論。而台北市政府於非典(SARS)時期封閉和平醫院被台灣的大法官宣告合憲 (大法官解釋690號)

台灣曾經於非典期間封閉台北市和平醫院,要求醫護人員和病患隔離在醫院內,另外,離開醫院的醫護人員都要回到醫院進行隔離。疫情緩和之後,該醫院的周醫師對台北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敗訴,隨後提起大法官解釋憲法訴訟

大法官首先檢視該法規之立法目的是否正確。其認為:強制隔離使主管機關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留置於指定之處所,進而為必要之檢查、治療等處置,以阻絕傳染病之傳染蔓延,維護國民生命與身體健康,其立法目的正當。

其次,大法官檢視受隔離者人身自由遭受剝奪,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並採取美國憲法上的嚴格審查標準。其認為為阻絕疫情之蔓延,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降低社會之恐懼不安等重大公共利益,強制隔離為必要的處置。且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方法。

強制隔離與其他防疫之決定,應由專業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之知識,通過嚴謹之組織程序,衡酌傳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作成客觀之決定。

最後,大法官仍要求隔離期間不應過長,應明確規範強制隔離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確保不過份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權。

(台北市政府的法源依據為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以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為防疫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特定防疫區域實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隔離、撤離居民或實施各項防疫措施。」)

賈棕凱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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