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評析

卓翊維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1/30 10:07 1039 次瀏覽

為建立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紛爭的商業事件審理程序,司法院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於今年3月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全文共81條,立法院於108年10月28日初審通過,全案須經黨團協商,遂先就草案內容介紹如下:

  • 設置專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設置專責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之高等法院層級,遴選受專業訓練之法官擔任,將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併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智商法院之裁判,其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程序適用原民事訴訟第三審之規定。

  • 商業事件

《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所稱商業事件,包含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專屬由商業法院管轄:

    • 商業訴訟事件

係指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億元以上之重大商業事件(包含公司負責人執行職務與公司所生爭議、涉及證交法期交法等有價證券募資詐欺或說明不實之爭議、涉及其他商業法令而經雙方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公開發行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負責人間的民事爭訟事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且資本額在5億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爭訟事件。

目前關於「1億元以上」之門檻是否導致審理案件範圍過於限縮,立法上是仍有不同聲音,是以仍應注意最終修法通過之版本。

    • 商業非訟事件

係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公開發行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解任事件等事件;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指定之非訟事件。商業非訟事件之管轄,尚無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限制。

  • 律師強制代理

由於商業事件具技術性及專業性,為保護當事人權益,商業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

  • 科技之運用

當事人等應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未依此提出者,除別有規定外,不生提出之效力。於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使用聲音及影像傳送科技設備進行審理,並便利當事人等應訴。

  • 調解前置程序

為尊重商人自治及協助其自主解決紛爭,商業事件應先行調解,商業法院得遴聘具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調解委員,以提升調解委員所提出調解方案之專業性與信服度;為求程序效率,商業調解程序設有期限規定,應於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但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查詢制度

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列舉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以評估訴訟策略,加速程序之進行。被查詢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就事實或證據之查詢事項為說明,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請求查詢當事人關於該事實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 專家證人制度

當事人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得進一步以書狀對他造專家證人提出詢問,或由法院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證據,以強化事實審之專業性;若專家證人對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為不實陳述,將構成專家證人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更確保專家意見之可信性。

  • 秘密保持命令

於程序中提出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於受開示證據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針對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為告訴乃論,藉此兼顧營業秘密之保持。

  • 小結

商業事件審理法若此次通過,司法院後續仍會定期檢討是否擴大受理範圍,使我國商業事件之司法解決機制越趨完善,以避免長期懸而未決的訴訟案件影響商業運作,有助於商業法制環境之健全,實值各界對智商法院之發展多予關注。

卓翊維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泰鼎法律事務所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77號1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