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鄭崇孝 律師

108台檢證字第14998號
  • 性別:
  • 年齡: 34歲
  • 語言: 中文、英文、台語

專業領域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基隆,宜蘭

服務

1、存證信函及律師函。
2、支付命令。
3、強制執行。
4、律師見證。
5、代撰各類書狀。
6、聲請家暴保護令。
7、警調偵訊陪同。
8、看守所接見。
9、民事及刑事訴訟代理。
詳情請見官方網站 https://www.cheng-hsin-law.com.tw/

資格背景

1、現任鄭心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2、現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3、前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判股、調解股書記官。
4、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法官助理。
5、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學士。
6、民國107年律師高考及格。
7、民國107年三等書記官司法特考及格。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5
  • 回覆次數 52
  • 總諮詢案件 49
其他專長領域
車禍事故 消費糾紛 不動產.土地 遺產.繼承.贈與 刑事犯罪 勞動問題 債務糾紛

註冊於 2021-12-03
個人主頁被 2,995 人瀏覽

全部案例分享 4 婚姻.監護.家事 4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 6 回覆
    459 觀看
    離婚

    關於監護權訴訟問題: 1、本件應先確認您與配偶間訴訟關係,係否互相提出訴訟,目前有無任何判決做成。 2、如係配偶提出離婚訴訟,您僅需勝訴即可維持婚姻。 3、反之,本件如已遭法院判決離婚,您僅需就離婚判決提出上訴即可,如上訴期間已過,離婚判決即告確定,您不能再就離婚之效力予以爭執。 4、最後,本件如係協議離婚,您要提起離婚無效之訴,則勝訴後雙方婚姻關係將溯及回復,此時婚姻關係存在,未成年子女親權將由您與配偶共同任之,並無酌定親權問題。
    2021/12/31 15:13
  • 5 回覆
    955 觀看
    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調移?
    感謝律師回答

    關於國定假日遭雇主片面調動問題: 1、本件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均應休假。雇主非有同法第40條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原因,不得停止前開紀念日休假,且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又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 005056 號函法律意見,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基此,如雇主未得您同意,即片面調動紀念日之休假日期,當屬違法無效,此時勞工無配合雇主調動休假之義務。 3、末按雇主向勞工揭示之工作規則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工作規則除有未經公告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外,有拘束勞雇雙方之效力,此為裁判實務固定見解,因之本件關於紀念日休假日期不可變動之主張仍建議先確認工作規則中是否對於雇主調動國定假日之權利已有特別規定。 4、若工作規則未規定雇主有此權利,或工作規則根本未曾向您揭示,則雇主不得片面改動國定假日應休日期,附此敘明。
    2021/12/28 15:00
  • 7 回覆
    1910 觀看
    代筆遺產沒錄音錄影

    關於公證人拒絕公證問題: 1、按依目前公證法規定,法院及民間公證人均得辦理公證業務。 2、從而本件可先向其他公證人事務所洽詢是否願為本件公證。如均有向您索要「未失智證明文件」情形,可先在醫療院所進行失智診斷後,持未達失智之診斷證明向公證人辦理公證。 3、最後所謂認證,僅在證明文書之真正,無法發生擔保代筆遺囑有效之效果。 4、因此,本件如經詳細評估後認為哥哥確實將爭執代筆遺囑效力,而對於遺囑見證人未來能否到庭證述,證述內容能否說服法院一事又無法確定時,仍建議再為公證遺囑。
    2021/12/25 16:52
  • 7 回覆
    1910 觀看
    代筆遺產沒錄音錄影

    關於遺囑效力問題: 1、在判決實務中,反對遺囑內容之一方(本件即哥哥),一定會在未來訴訟中爭執遺囑的有效性。 2、而律師代筆遺囑即便全程錄音錄影,仍有可能遭法院認定無效。如律師對遺囑內容之講解程度不符法院標準是之,錄影中的遺囑人看起來無自主能力是之,雖有錄音錄影,但遺囑原本似乎為預先製作者亦是之。 3、綜合上情,本所均建議遺囑應由公證人公證做成,對於法院,最具說服力,您可先請律師協助預為遺囑內容規劃,再請律師陪同至公證人處公證遺囑,詳細流程請與律師聯繫確認。
    2021/12/25 11:49
  • 4 回覆
    851 觀看
    家中的堆積物品 要清除怕被告

    關於物品寄放問題: 1、本件應注意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姐姐物品寄放如未取得母親同意,母親得依上開規定要求姐姐將妨礙房屋空間使用之物品移除。 2、詳細流程方法,請與律師聯繫確認。
    2021/12/23 19:02
  • 4 回覆
    1449 觀看
    原屋主已過世多年未過戶

    關於未經姨婆同意取得房屋所有權問題: 1、本件首先應注意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狀態是否為姨婆單獨所有。 2、假設經確認後房屋現所有權狀態仍為「公同共有」,應注意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公同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得準用分別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規定,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處分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3、從而依照上開土地法多數處分原則,本件即有可能得在姨婆未同意情況下處分其房產,相關細節及流程請與律師聯繫確認。
    2021/12/20 15:28
  • 6 回覆
    822 觀看
    共同監護

    關於改定主要照顧者問題: 1、本件應先確認目前與前夫間對於子女照顧之協議是否明確記載於相關法律文件如離婚協議書、和解契約書等。 2、承上,若本件關於子女的主要照顧責任未經明確記載於相關文件,則可以再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酌定親權行使內容及方法之聲請。 3、反之,若本件子女之主要照顧責任業經明確約定於離婚協議書、和解契約書等法律文件上,則僅能再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對方親權之行使對子女不利為由向法院聲請改定。相關應準備之資料及流程,請與律師聯繫確認。
    2021/12/20 15:07
  • 3 回覆
    369 觀看
    請問七等親沒辦法收養小孩,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走

    關於收養之法定限制: 1、依目前我國現行法令,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2、從而可知,目前法令上並未限制七等親之收養,您如果聲請法院認可收養遭駁回,建議再確認法院駁回理由,並與律師聯繫確認本件有無抗告空間。
    2021/12/19 15:38
  • 4 回覆
    885 觀看
    先匯款了 賣家寄出 但商品遺失 賣家不退款
    感謝律師回答

    關於商品運送中遺失問題: 1、本件應注意民法第374條規定,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2、反之,本件如一開始與商家約定之清償地就是「您指定的便利商店」,那麼商品到達上開便利商店前毀損滅失的危險,仍應由店家承擔,您可向店家主張另行交付相同款式之球鞋,如店家已無同款球鞋可供交付,則可請求損害賠償,詳細流程,請與律師聯繫確認。
    2021/12/19 13:07
  • 6 回覆
    1631 觀看
    提前解約離職要付違約金嗎

    關於違反最低服務年限問題: 1、本件宜先確認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是否確實定入契約。 2、如您的勞動契約確實載有最低服務限制,應注意除前開律師所示之勞動基準法第15-1條外,裁判實務向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最高法院96年台上1396號判決意旨參照)作為最近服務年限違法性之判斷。 3、因此,您在任職期間如公司未支出龐大費用提供訓練,或您的工作內容並非不可替代者,公司即不能定立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否則即屬違法無效,附此敘明。
    2021/12/17 20:39
  • 4 回覆
    688 觀看
    工作地變更
    最佳律師回答

    關於工作地點變更問題: 1、本件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2、從而本件雇主對您工作地點之調動,除必須是經營上所必要之調動,且不能有懲處、逼迫離職等不當目的,更應提供適當之補償,如彈性上下班時間是之、以工作地點變更後額外支出之交通費計算交通津貼是之,象徵性提供補貼則不是之。 3、雇主若未依法提供適當補償或調動寓有不法目的,您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給付。詳細流程請與律師聯繫確認。
    2021/12/13 22:00
  • 4 回覆
    1121 觀看
    請問隔壁房客製造噪音如何處理?

    關於隔壁房客噪音干擾問題: 1、本件應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住戶違反前開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2、是本件隔壁房客如有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情事,經勸阻不停者,得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向主管機關或法為請求為必要處置。 3、其中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部分,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4、向主管機關申請為必要處置部分,則得向主管機關告發,由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
    2021/12/13 21:50
  • 3 回覆
    814 觀看
    強制扣薪

    關於債務清理停止執行問題: 1、本件應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更生或清算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2、由上可知,更生及清算程序進行期間,不論有無執行名義之債權均不能再為執行,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惟此並不包括前置協商成立,依債務清償方案清償之情形,故債務清償方案之履行期間,並無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之適用,特予敘明。
    2021/12/13 21:18
  • 3 回覆
    2327 觀看
    愛妮雅退費
    感謝律師回答

    關於瘦身美容業退費問題: 1、本件應注意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2、基此,110年12月2日第四次到店進行之消費係經業者主動突襲推銷成立,核屬訪問交易之一種,可於7日內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該部分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3、另本件其餘課程如您不願繼續進行,可依照行政院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規定,任意終止契約,業者應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4、詳細流程請與律師聯繫確認。
    2021/12/12 19:09
  • 6 回覆
    1645 觀看
    寵物買賣糾紛

    關於貓咪患有貓癬黴菌,減少買賣價金問題: 1、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寵物買賣契約中發生寵物患疾問題時,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之具體金額,實務操作上建議以貓咪治黴菌療至痊癒所生之所有醫療、醫材、期間照顧費用作為減價標準。 2、實際操作方式,請與律師聯繫確認。
    2021/12/12 18:42
  • 5 回覆
    856 觀看
    和解書效用期

    關於和解後提告問題: 1、按和解契約之效果,是拋棄因配偶權被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進而取的和解契約上約定的各種權利。 2、從而您無法再主張侵害配偶權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若再提出請求,對方可提出和解契約抗辯。然而,本件起訴動機如果是因為對方未履行和解契約內容,則仍得以和解契約作為基礎,向對方起訴請求履行。 3、又在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的情形中,時效則非2年,而是15年。 4、最後由於我國通姦罪現已除罪,故本件刑事部分已無再提出告訴可能,附此敘明。 5、詳細流程與請求方法,請與律師聯繫確認。
    2021/12/12 12:17
  • 7 回覆
    3793 觀看
    離婚尚未生效前,我能帶小孩回家照顧嗎?

    關於配偶離家並帶走子女問題: 1、本件應注意配偶帶離子女之情形越久,未來法院對於親權的判斷對我方就越不利,依照「繼續性原則」及「主要照顧者原則」,法院有高度可能在未來離婚訴訟中將子女判給母親。 2、為避免上開情形發生,建議立即對母親提起履行同居之訴,迫使母親別居娘家成為違法狀態,並注意立即溝通聯繫子女探視事宜,保存所有母親拒絕您探視子女事證,以利未來訴訟子女親權之判給。 3、詳細流程請與律師確認聯繫。
    2021/12/11 22:02
  • 3 回覆
    898 觀看
    賣家想提告

    關於網路留言之法律責任: 1、您網路上所留之「我之後下單了一雙鞋也沒跟我說下單後不能退硬要出貨給我、下單的人要小心正版盜版網路上都查的到」等評論係在就個人購買經驗為客觀陳述,且在就網路店家之服務問題給予適當評論,尚無涉刑法妨害名譽等問題。請不用擔心。
    2021/12/11 13:35
  • 5 回覆
    855 觀看
    遊戲上被告 請問該如何幫助自己?
    感謝律師回答

    關於警詢通知是否應到案說明及案件管轄問題: 1、本件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因此,法律層面上警局通知雖與檢察官所發傳票不同,但在拒絕配合警方到案說明的情形中,非不可認為有逃亡之虞,進而暴露於直接拘提到案的危險當中。仍建議配合到案說明。 2、又刑事訴訟程序中管轄之移轉,係以原管轄發生錯誤為前提,如檢察官原起訴之法院已有管轄權,即不會再移送其他有管轄權法院,從而本件起訴後得否聲請移轉管轄,端視原起訴法院有無管轄權,然則本件既尚未起訴,自無從判斷可否聲請移轉。
    2021/12/10 11:46
  • 9 回覆
    1106 觀看
    被告傷害罪
    感謝律師回答

    關於傷害成罪及和解問題: 1、本件應注意刑法第24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基此,您先生與表弟為維護您人身安全時與弟弟推擠所造成之弟弟體傷,屬於刑法上之不罰行為,無須擔心涉犯傷害罪嫌。 2、其次,本件先生、表弟被告傷害案件中,法律上既無成罪可能,在與弟弟的和解談判中,自然無須多做讓步,建議針對弟弟罵您三字經、打您巴掌部分向弟弟提出公然侮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俾提高弟弟和解讓步意願。
    2021/12/09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