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0 19:11中央社 台北20日電
台北市一名國小學童於民國106年間在一家餐廳跳到餐桌上玩耍,不慎跌傷,家長告餐廳人員涉業務過失傷害。檢方偵辦後,認為餐廳無過失,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這名國小男童於106年11月16日傍晚,與同學到信義區一家餐廳用餐,但男童隨後遭斷裂的大理石餐桌割傷,家長認為餐廳有疏失,對餐廳負責人及當天值班的主管提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檢方傳喚在場的顧客作證,他們證稱男童當天在桌子上跳上跳下,隨後摔落、餐桌傾倒;另外,檢察官勘驗餐桌照片,發現斷裂處在桌面中間,如果正常使用,應不會造成餐桌傾倒、桌面斷裂。
檢方認定,本起意外是男童在餐桌上跳躍的不當行為所致,餐廳負責人及值班主管無過失,予以不起訴處分。
(一)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二) 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以報載案例來說,在餐廳內的桌子之正常使用方式是用餐,不是讓人來跳來跳去。所以按正常情形,餐廳任何人都無法預想會有人不好好用餐反而跳上跳下,把桌子打翻割傷自己。所以要求餐廳要去防免這種異常情形顯然不合理。
(三) 自己的孩子像猴子跳上跳下不好好用餐而受傷,家長不去釐清事實好好管教自己小孩竟然還有臉告別人,這世界真的很多恐龍家長及奧客!!!檢察官當然是作不起訴處分了,而且這家餐廳反而可以就餐桌之損害請求男童賠償,而且家長應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話說開門做生意免不了糾紛,這都是屬於法律事務,奧客難防,但除了公司本身產品及服務必須無瑕疵以外,還是需要有長期配合之常年法律顧問,才不會遭奧客獅子大開口或訛詐…遇到訴訟也才能全身而退。本所主持律師執業多年,實務經驗豐富,歡迎來電洽詢法顧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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