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男友性侵 女稱「忘了吃藥」不告了https://www.s...

葉鞠萱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5/13 15:27 1598 次瀏覽

三立新聞網  2018年12月18日 下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案情大翻轉!桃園一名40歲女子指控51歲的余姓男友9月帶她到賓館,用暴力手段一夜性侵她4次,遭余男以兩人兩情相悅否認。案情近日出現重大轉折,女子被桃園地檢署傳訊時,宣稱自己患有失憶症,當晚沒有吃藥,「不知自己為何到警局提告」,決定不告了。桃園地檢署審理後,認為女子說詞前後不一,決定予余男不起訴處分。

女子指控,余姓男友今年9月8日與她到賓館投宿,卻仗著體型優勢一夜性侵她4次,遭到郭男否認,強調兩人是兩情相悅。事後,女子被桃園地檢署傳訊時,改口說自己有精神分裂及選擇性失憶症,當晚醒來後沒有精神藥物可以吃,加上余男不在身邊,一時慌張之下,才會跑去警局提告。

女子強調,她這次開庭前有吃藥「說的才是真的」,改口說自己是自願與余男發生關係,決定不告了。對此,桃園地檢署認為女子說詞前後不一,加上她身上並無明顯傷勢,不能憑她單方面的指控,就認定余男性侵,因此予余男不起訴處分。(編輯:陳冠宇)

法律小教室

(一) 對於男女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行為的話,會觸犯刑法的強制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來說,就是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施用強制力為性交行為,又被害人如果只是單純的沉默、沒有反抗或沒拒絕,都不代表同意,這是民眾一定要有的正確觀念。

(二) 反過來說,經過雙方自主同意的性行為就不會觸犯強制性交罪。又如果事後否認當初是你情我願,而且對他方提出告訴,請求檢警以強制性交偵辦,就會構成誣告罪了。

除非不是故意誣告,而是記錯了,澄清之後就不會觸犯誣告罪。就如同報載的女子是因為罹患精神疾病,又一時情急才誤以為被性侵,事後已向檢察官說明,因為沒有故意陷余男於罪的意思,就不會構成誣告罪。

(三) 因為性侵案件通常發生在隱密的地方,一般來說不容易有直接證據,但還是可以透過了解各種細節,來抽絲剝繭蒐集各種佐證(例如報載女子無明顯傷勢),還原真相,並且可以透過科學的採證來證明事實,因此,呼籲大家歹路不可行,但萬一像報載余男一樣蒙受不白之冤時,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蒐證與提出法律上辯護,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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