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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委任人阿陽之妻子小詩前有一段婚姻並育有一子,與前夫離婚後,因緣際會下認識阿陽並與之結婚,而前段婚姻所生下之小孩於離婚當時係約定由小詩擔任親權人。
雖該小孩非為阿陽親骨肉,但阿陽仍視如己出,因生活起居皆屬融洽、親如父子,小孩亦將阿陽當成自己的爸爸來看待,故阿陽為能讓小孩子有一個完整的成長教護環境、更多法律上的權利保障,於是委請律師協助辦理收養事宜。
依法律規定,出養原則須得本生父母之同意始得為之,惟本例中之生父無故拒不配合辦理,只好本於小孩最大利益考量,訴請法院認可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