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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小花於民國97年12月某日正中午時,騎乘機車行經台北市某路施工路段處時,因路面溼滑而失控人車倒地,嗣後經交通警察到場處理,並將事故做紀錄並將委託人小花送醫,嗣後委託人小花經過一段時間住院治療後,其身體健康仍遭受到永久性損害。此時委託人小花認為承攬該工程之相對人公司就該路段道路養護工程有其過失存在,故對該公司起訴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