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店面無法順利使用,律師協助獲賠五百萬元

葉鞠萱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7/19 14:35 1749 次瀏覽

委任人A公司於民國96年6月間向相對人B公司承租某觀光地區之店舖,租期自相對人通知營業日起算36個月,嗣後因B公司有不少缺失未予注意,致使該觀光地區僅營運一年餘,停止營運期間長達18個月,當時委任人A公司選擇延長原契約期限。詎料該觀光地區恢復營運後未久,相對人即向委任人A公司表示契約期限已到,擬將委任人A公司所承租之店舖進行廁所增建,嗣後更對委任人A公司所承租之店舖斷水斷電。因而委任人A公司認為相對人係屬惡意拒絕履行契約……

葉鞠萱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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