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賴帳,律師協助討回一輩子生活費

葉鞠萱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7/19 14:51 2697 次瀏覽

緣委任人吳小姐與被告張先生原為夫妻,其後因夫妻感情日久發生變質,故雙方決定兩願離婚,且於其離婚協議書上,被告亦承諾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補助費新台幣63,000元整。惟被告張先生僅一開始給付幾期費用後,即拒絕給付任何費用予原告吳小姐,故吳小姐決定先向法院聲發支付命令,要求被告張先生給付積欠之金額共新台幣四百餘萬元。詎料,相對人收受該等支付命令後,即刻提出異議……

葉鞠萱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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