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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定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之原則,應以所有權移轉業已生效為其要件。不動產所有權依法律行為移轉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原審既認定系爭房屋未為保存登記,縱令屬於郭某所有,於出租後贈與被上訴人,無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難認被上訴人已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應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上第720號判例參照。要言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