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書面問卷調查之效力?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4:42 3174 次瀏覽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定有明文,亦即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事項如要以多數決產生效力,必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言之,倘若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是開會時以書面投票或以書面調查為決議,因上開條文並未規定決議方式,只要符合條文規定之比例並無不可,反之,倘若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僅以書面問卷調查,縱記載多數決為決議,亦無法律依據,且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但有例外情形即調查結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意見全部一致,且未缺任何一人,等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成立一個契約,仍有拘束力。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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