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是否可於7日內退貨?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4:59 1928 次瀏覽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其中所謂「郵購買賣」,依據同法第第2條第10款規定係指「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另所謂「訪問買賣」,依據同法第第2條第11款規定係指「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亦即只有郵購或訪問買賣,才可於七日內無條件退貨,至於其他交易型態則要視買賣雙方之約定。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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