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借名登記與信託並不相同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5:00 1463 次瀏覽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4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自己將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義,但實際上還是自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實務上一般借名登記都是口頭約定,以致經常發生糾紛。而借名登記與信託不同,按所謂信託,乃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1條),亦即自己(委託人)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該不動產。且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信託法第2條)。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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