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區權會議召集人亦未被推舉為主席,其所擔區權會議主席之效力?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1/15 11:12 2600 次瀏覽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主持並指揮會議之進行,對於議案討論或決議事項之影響重大,倘由不得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之人擔任主席,並主持該會議,其決議方法固屬違反法令,然僅係區分所有權人得否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之問題,究與無召集權人召開會議有間,尚無從逕認該決議為無效。查系爭臨時會之召集人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00,應由其擔任會議主席,或於會議開始時推選主席,訴外人鄭00非召集人,亦未經推選,即擔任系爭臨時會主席,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依前開說明,其主持該會議所為決議,尚非無效,僅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乃原審認該決議為無效,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2號判決參照)。要言之,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亦未被推舉為會議主席之人,其所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所為之決議,僅是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係屬決議撤銷問題,尚非決議無效。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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