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探視」亦屬於喪失繼承權之重大虐待行為

陳奕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5/13 10:52 2717 次瀏覽

老熊育有阿狗與阿貓兩子。阿狗自幼成績傑出,受老熊喜愛,阿狗高中畢業後就被送到美國唸書,之後成為美國公民,鮮少返台;阿貓則留在臺灣讀書、工作。某日老熊經醫院診斷罹患癌症,且癌細胞已經擴散,阿貓只得打電話向阿狗告知上情,但阿狗聽聞後總以「太麻煩」等藉口滯留美國,從未返台探視老熊。老熊感慨萬千,臨走前在病床上向阿貓與其他在場者表示:「阿狗絕不得繼承其遺產」(實際案例改編)。

按「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這一款條文,可以拆解成「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與「被繼承人表示該為虐待或侮辱者不得為繼承人」兩個部分。所謂的「重大之虐待」不限於毆打等身體上的虐待,若精神虐待對被繼承人造成莫大痛苦,也有可能構成本款的「重大之虐待」。我國司法實務穩定認為,若被繼承人臥病在床,繼承人無正當理由,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是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行為。且目前該款被繼承人的「表示」,不必以遺囑為之(參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判例、22年上字第1250號判例)。

以本案例來說,阿狗在老熊臥病在床時無正當理由從未探視老熊,依司法實務見解,已構成「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行為」;而老熊臨終前以口頭向阿貓等在場人士表示「阿狗絕不得繼承其遺產」,符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此一條件,阿狗即喪失對老熊的繼承權。

然而在此要特別注意的是,因實際上太常發生「被繼承人生前以口頭表示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但因為沒有證人或證人不願出面,而無法舉證」的事情,所以目前民法修正草案改為今後被繼承人一定要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之方式」表示不孝子女不得繼承。法律並非一成不變,平時還請注意報章雜誌上的修法脈動,必要時也該向專業律師尋求協助。

陳奕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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