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不歸我就可以不用負擔扶養義務了嗎

陳偉倫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5/15 11:40 2712 次瀏覽

                      離婚後小孩不歸我就可以不用負擔扶養義務了嗎
 

                                   陳偉倫律師
一、 案例事實
    小欣與倫倫任職於同一家公司,由於兩人聊的很來,所以沒多久就陷入熱戀,並在認識半年後閃婚,婚後育有一女佳佳。惟兩人在婚後常常因價值觀、家事負擔及女兒教養問題吵架,而兩人怕佳佳在這種環境生長會影響她身心的健全,最終協議離婚,並約定佳佳的親權由小欣來單獨行使。
    離婚後,由於小欣必須一人單獨扶養佳佳,造成小欣母女兩人生活過得非常辛苦,於是便向倫倫要求分擔佳佳一半的扶養費,但倫倫認為,佳佳的親權是由小欣單獨行使,所以他應該不用負擔任何扶養義務,請問,倫倫的主張是否有理?
    又若當時兩人離婚協議書有約定「甲方(小欣)同意於單獨行使親權期間,單獨負擔未成年子女佳佳之全部扶養費用,並同意日後不以其本人或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名義向乙方(倫倫)請求負擔扶養費用」之契約條款時,結果是否不同?

二、 法律分析
    夫妻在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得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或由雙方共同行使,如果協議不成時,可請求法院酌定(民法第1055條第1項)。
    而法院在決定到底小朋友的親權是要由誰來行使時,可能會考慮(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狀況,依小朋友的最佳利益作出決定(民法第1055-1條第1項)。
    若法院最後決定小朋友的親權由夫妻之一方來單獨行使者,對於未能行使親權之一方,可請求法院或法院也可依職權來酌定他跟小朋友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
    而有問題的是,沒有行使親權的一方,要不要負擔小朋友的扶養費?另外,夫妻可不可以協議小朋友的扶養費僅由一方來負擔,另一方完全不用負責?
    針對第一個問題,答案是要,理由在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所以未行使小朋友親權的一方,不可以主張他對小朋友不用負擔扶養義務。
    而對於第二個問題,實務見解認為還是要負責,因為其認為從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2條規定來看,可以得知父母在離婚後,仍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不因父、母之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義務;縱使父母約定僅由一方負擔扶養義務,但這也只是父母內部間分擔的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他方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部義務,未成年子女還是可以請求未行使親權之一方扶養(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8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三、 結語
    故就開頭的案例事實來看,雖然小欣跟倫倫在協議離婚後約定,佳佳的親權由小欣來單獨行使,但由於夫妻在離婚後,不影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所以倫倫不可主張他不用對佳佳負擔扶養義務。且就算小欣跟倫倫離婚協議約定,佳佳的扶養費全部由小欣負擔,倫倫可以不用負責,但這也只是兩人間內部分擔的約定,該約定對佳佳不生效力,佳佳還是可以向倫倫來請求扶養費。
    至於倫倫應該要負擔多少的扶養費,法院會審酌佳佳之需要,與小欣跟倫倫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來加以決定(民法第1119條)。實務常見的作法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各縣市月平均消費支出」,來決定扶養金額;另外,就倫倫應該要負擔多少比例的扶養費用,法院會依倫倫及小欣之經濟能力來決定(民法第1115條第3項),所以不一定會剛好一人負擔一半,如果倫倫的經濟狀況比較好,可能會負擔比較多的比例。

 

陳偉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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