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遊戲中罵人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陳偉倫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5/17 22:56 3260 次瀏覽

                            在網路遊戲中罵人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陳偉倫律師
一、 案例事實
    阿正和阿義同為網路遊戲「英雄聯盟(League of Legends,簡稱LoL)」之玩家,兩人常常組成一隊一起遊戲。某日,阿正和阿義一同遊戲時,阿正因不滿阿義太雷而輸了好幾場比賽,憤而在遊戲中以「你是白癡嗎?都跟你講好幾次了你還不懂」、「有夠智障的,叫我阿嬤來都比你強」之文字,來怒罵阿義,阿義覺得心生受辱,遂向阿正提告公然侮辱。
    但之後法官審理時,阿正主張,在遊戲中玩家都是使用「暱稱」,其他玩家根本就不會知道阿義在現實生活中到底是誰,所以在網路遊戲中罵人,應不構成公然侮辱,請問,阿正的主張有無理由?

二、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對於名譽權之保護,除有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 ~ 第314條)之規範外,對於名譽權被侵害之人,還可透過民法的侵權行為(如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來請求損害賠償。
    又由於網路時代的崛起,加上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在虛擬世界中從事各種活動已成為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許多民眾喜歡使用論壇來發表及交換意見,也有許多人喜歡玩線上遊戲,而這種網路論壇及遊戲的特點在於,使用者須先進行註冊,註冊完成後使用者可以選擇之「暱稱」來進行活動,此時如果他人以該「暱稱」為對象進行抽象之謾罵時,是否可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於,虛擬人格之名譽是否受到刑法之保護?對此問題,我國實務目前見解分歧,採否定的見解認為,除非該暱稱可以和現實生活中的人產生連結,否則無法成立公然侮辱(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例如實務上就發生過行為人在Line的群組中罵人,結果法院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因為法院認為,被罵的人是使用暱稱而不是真實姓名,且大頭貼也不是使用自己的個人照片而是使用風景圖,另外,群組中的人在現實生活中也都互不認識,所以客觀上就一般人來看,實難單憑前述資訊,就可連結到告訴人的真實身分(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其他持相同理由的案例還有「玩線上遊戲遭他人謾罵(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4號刑事判決)」、「在PTT上遭其他網友謾罵(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4號刑事裁定)」等等,法院都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
    而實務採肯定的見解有認為「網路虛擬人格之名譽權與真實世界之名譽權應同受保護(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PTT帳號)」。此判決在做出後,下級審有許多法院也以此理由判行為人有罪,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74號刑事簡易判決(英雄聯盟暱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85號刑事簡易判決(爆雪英霸暱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刑事簡易判決(巴哈姆特暱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074號刑事簡易判決(捷克論壇暱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23號刑事簡易判(天子傳奇Online暱稱)。
    另外,甚至有採肯定的實務見解主張「網路虛擬人格為真實世界人格展現之一面」,所以也應該受到保護(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英雄聯盟暱稱)。而下級審也有以此理由為依據者,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刑事簡易判決(英雄聯盟暱稱)。

三、 結語
    從上述整理的實務見解來看,認為虛擬人格之名譽權應受保護之見解,似乎數量比較多,但實際上是否如此,筆者採保留的看法,因為可能有些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就已經為不起訴處分了,所以既然沒進入到審理階段,當然就不會查的到判決。
    就開頭的案例事實來看,阿正是否成立公然侮辱,實務見解分歧,如採否定說的見解,由於阿義在遊戲中使用的是「暱稱」,所以它無法跟現實社會的阿義產生連結,自然無法成立公然侮辱罪。不過,應注意的是,如果該暱稱的使用者在社會上已有人知悉,例如某些遊戲直播主,平常可能會直播他玩遊戲的過程,此時雖然他遊戲中的角色是以「暱稱」之方式呈現,但由於其他人已知道該角色的現實操作者為何,故其若遭謾罵,還是有成立公然侮辱之可能。
    另外,若採肯定說的見解,既然網路虛擬人格之名譽權應和真實世界之名譽權受到相同保護,則縱使阿義在遊戲中是使用「暱稱」,其遭到阿正辱罵,仍可成立公然侮辱罪。不過採此說還有一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你要知道罵你的人是誰」,因為現行礙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第1項之規定,若要調閱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必須所涉犯之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最重才處拘役而已,無法符合該條之要件,所以除非遊戲公司願意把資料提供給你,否則你根本難以知悉對方的資料而去提告。

 

陳偉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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