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空白就一定是沒前科嗎

陳偉倫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5/30 05:45 6031 次瀏覽

                            良民證空白就一定是沒前科嗎


                                  陳偉倫律師
一、 案例事實
    阿良最近錄取了一家還不錯的網路公司,而公司要求他報到的時候必須提供「良民證」,來證明他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不過,阿良在6年前曾因酒駕而被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雖之後都已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但阿良還是擔心到時良民證上會有酒駕的紀錄,進而讓他失去這個工作機會,請問,阿良申請的良民證上會有他曾酒駕的紀錄嗎?

二、 法律分析
 (一)什麼是良民證?     
    相信大家都有聽過「良民證」,不過其真正的名稱不是叫良民證,而是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指的是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
    而這種證明在我國廣泛被用在求職、旅遊、移民及求學等等之用途,像是Uber的司機、保全人員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都會要求求職者必須提出良民證來證明他沒有犯罪之紀錄。

 (二)良民證大家都可以領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所以良民證並不是一經申請就一定可以拿的到,若申請人有以上兩款情形者,警察機關是不會發給申請人良民證的。

 (三)良民證會記載所有前科紀錄嗎?     
    一般來講,良民證上都會記載申請人的犯罪紀錄,如果他沒有任何的犯罪紀錄,上面就會記載「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不過,是不是良民證上這樣記載,就代表申請人一定是沒有前科的?另外,所謂的「前科」,指的是什麼?
    我國對於「前科」其實並無一定之定義,少數有作定義的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規定:「本法第2條第1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因此,看起來只有上述所列之情形才叫前科,其他情形則不包括在內。不過應注意的是,在我國你只要有走過刑事程序,司法機關都還是可以查的到你的紀錄,就算你最後是遭不起訴處分或被判無罪也是一樣,只不過這種事項是不會記錄到良民證中的。
    又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第1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故從上述的條文來看,立法者基於特殊考量(例如較輕微之犯罪),對於某些前科紀錄是不會記載到良民證。其中第1款至第6款是民國91年制訂該條例的時候就已經有明文的,至於第7款則是民國101年12月修法時才增訂的。
    舉例來說,如果A曾因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而被判刑5個月,並得易科罰金,只要他在執行完畢的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申請良民證的時候,過去犯過強制罪的紀錄就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面,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鼓勵有此紀錄的人改過向善,不要讓這種紀錄跟著他一輩子,而影響到他的人生。

三、 結語
    以開頭的案例事實來看,雖然阿良有酒駕的前科,但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7款規定,只要他在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內都沒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申請良民證時酒駕的紀錄就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所以阿良可以不用擔心到時良民證上會有酒駕之註記。

 

 

陳偉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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