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並非刑罰前置

黃一鳴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0/08 10:04 1644 次瀏覽

✅新聞事件:9月29日,全台多處有以「撐香港,反極權」為訴求的聲援香港反送中遊行活動。然而,當日上午遊行出發前,香港歌手何韻詩在接受媒體聯訪時,遭到胡志偉、梁太富兩人喬裝成香港示威者接近並潑灑紅漆,兩名犯嫌犯案後也立刻遭民眾及警方逮捕。然而,台北地院卻認為,雖然 #確實犯罪嫌疑重大,也有勾串、滅證之虞,但 #無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事實,而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被告所犯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因此分別裁定以20萬、10萬交保。

📍法官應該要把被告押起來?不讓被告交保才能符合社會期待?

👉我們應該回到法律規定的羈押要件來看:

法律規定羈押需有 #羈押原因 以及 #羈押必要 兩個要件。所謂羈押原因,指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逃亡之虞、或是屬於重罪。除了具有羈押原因外,尚需要具有羈押必要,即用其他具保、責付等方式無法達成同一目的時,法院才能羈押被告。而且法條特別針對三年以下的罪名,認為如可具保即不得羈押。

👉羈押目的在於確保後續程序進行,而非刑罰前置。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都不應該對其施加刑罰,因此羈押應該要嚴格的要件。

📍具保不等同無罪,羈押亦非必然有罪,如何合法適用法律,具有適法裁判的決心,才是彰顯民主法治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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