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維新聞精選✏️ #餐點外送員與平台間之法律關係

黃一鳴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0/15 16:40 3085 次瀏覽

✅新聞事件:國慶連假期間發生2起外送員車禍身亡事件,引發外界關注。外送員發生事故後,業者表示公司與外送員之間是「#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因此沒加入勞保。對此,勞動部針對發生事情的兩家業者Foodpanda、Uber Eats進行勞動檢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表示,經調查結果顯示,業者與外送員間為「僱傭關係」,因此將會依勞基法對業者開罰,最高可開罰175萬。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差異為何

👉兩者主要區分標準在於有無「#指揮監督關係」:

依民法規定,所謂僱傭關係,是指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而所謂承攬關係,則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給付報酬的約定。從法規字眼上,即可見兩者具有部分重疊的灰色地帶。

勞基法以及法院透過判決,就僱傭關係的認定作出更細緻的說明,一般認為,受僱人對於僱主通常具有 #人格上從屬性(接受僱主之人事監督管理、親自提供勞務)、#經濟上從屬性(為僱主而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而提供勞務)、#組織上從屬性(納入僱方生產體系,與同事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而非獨立作業)之特徵。而承攬關係則不具「從屬性」特徵,雙方只就承攬的業務內容議定承攬報酬,並沒有指揮、監督、考核的關係,承攬人也可以同時承攬不同工作。

👉認定為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對於外送員的差別,在於有無受勞基法的保障:

在承攬關係中,由於承攬人具有足夠的自由度,因此雙方並非雇主與勞工的關係,自然也不會適用勞基法。因此,勞基法所規範的勞保、勞退等保障,也無從適用。

如果屬於僱傭關係,新聞事件中外送員一但於工作期間發生車禍,除了勞保適用外,還可享有職災相關保障,因此與承攬關係差異很大。

👉勞動部認定外送員是勞工後,爭議就能落幕了嗎?

勞動部是勞雇雙方的主管機關,但勞動部的認定標準,並不拘束法院,實務亦常發生勞動部事後敗訴的案例。

業者在受裁罰後,仍可透過 #行政訴訟#確認勞雇關係不存在訴訟 等方式,訴請法院就外送平台與外送員的關係另作認定。

👉法院有無可能將外送員認定為承攬關係?

如前所述,法院在認定雙方是否屬僱傭關係時,會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來判斷。以外送員而言,由於並不具嚴格的工作規則,因此人格及組織從屬性的認定上可能會有爭議;外送員就上下班時間有一定自由度,因此經濟從屬性方面亦有爭議。

縱使法院最後亦將外送員認定為僱傭關係,對外送員而言並不一定全都有利,外送平台可合法對外送員提出更多要求,諸如增加規範上下班時間、嚴格的工作規則等,因此無論法院的判決為何,都將改變台灣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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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一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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