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第三級毒品案獲無罪判決

黃一鳴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0/07 11:38 3283 次瀏覽

✍同維法律事務所當事人簡○○替桃園市○○區○○路○○ 段○○ 號○○旅館為修繕工作,偶爾暫住於○○旅館,因○○旅館人員遭指涉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給他人施用,本所當事人簡○○亦受牽連,並經檢察官一同起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重罪【#7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本所律師研究分析本案後,發現A證人雖有指訴本所當事人簡○○有交付第三級毒品給他,但A證人之證詞前後不一。況且,縱本所當事人簡○○有交付物品給A證人,但是本案亦無相關證據可佐證簡○○所交付的東西是第三級毒品,所以在未能確定交付之物品是否為第三級毒品之情況下,實不能直接認定本所當事人簡○○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

✍✍✍法院最後亦接受辯護人之主張,並以「本案未扣得相關『毒品咖啡包』可供檢驗,實難遽認其成分確實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毒品,是該等咖啡包內容物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愷他命成分,則仍存在合理懷疑,而不足為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認定」為理由,判決本所當事人簡○○無罪【#無罪推定原則】。

👉法律小知識

📌在刑事案件中,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本來就沒有證明自己無罪之義務,反而是檢察官須積極提出證據,並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構成犯罪,這是所謂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實質舉證責任】,反之,如果檢察官沒有辦法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就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在承辦刑事案件的經驗中,常常遇到當事人劈頭就問「我現在要怎麼證明自己清白」,律師通常都會跟當事人說「先緩緩」【#先不要】,因為要處理這個問題前, 當事人應該要先想想「檢察官要如何證明你有罪」?如果檢察官都還沒有辦法證明當事人有罪,當事人實在沒有義務一股腦兒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否則在案情不明之偵查階段,亂槍打鳥非常可能旁生枝節,對當事人而言,絕非有益【

黃一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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