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案獲無罪判決

黃一鳴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0/08 10:03 2995 次瀏覽

📍📍同維法律事務所當事人廖○○因毀損案件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本所協助後,本案爰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無罪判決!

✅本所當事人廖○○與徐○○二人前為男女朋友,於民國106 年間一同入住○○汽車旅館○○○號房。二人於不同時間離開旅館後,旅館負責人○○○發現房間內物品遭到損毀,因而對本所當事人廖○○及徐○○提出告訴。

✅檢察官偵查中,本所當事人廖○○表示因其有躁鬱症,長期服用安眠藥物,所以對事發當日○○汽車旅館○○○號房內物品係何人毀損、如何毀損及何時毀損等節,均不知情,且態度較無自信【#無自信不知情抗辯】。反之,徐○○則一口咬定所有房內物品都是本所當事人廖○○毀損【#態度堅定指訴】,故檢察官因此認為本所當事人廖○○就是毀損房內物品的人,不會有其他種可能。然而,這樣的認定會不會太過草率?可否因廖○○表示忘記事發經過就認定其心虛有鬼?可否因廖○○有躁鬱症就認為其有極大可能毀損物品?尚不能一概而論,但檢察官卻未進一步調查證據,就本所當事人廖○○部分,直接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對徐○○為不起訴處分【#證據調查尚未明確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時,辯護人發現卷內之毀損照片並非事發當日○○汽車旅館○○○號房之照片【#張冠李戴】,後續檢警雖補陳照片,但仍無法證明是事發當時之照片【#無關聯性證據】。再者,辯護人當庭詰問徐○○時,亦發現徐○○講話前後矛盾,且如果不是本案當事人廖○○毀損物品,就是徐○○所為,徐○○怎麼可能自己承認毀損行為,顯然徐○○證詞可信性低【#利害關係人具瑕疵之證詞】。末者,辯護人亦提供相關證據,以佐證本所當事人廖○○因長期服用安眠藥物,且藥品副作用確實有可能不記得當日事發經過,所以廖○○之前向檢察官表示「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不知道物品遭何人毀損」等語,並非說謊,更非推卸責任之說詞,否則廖○○為何不直接將責任推給徐○○【#解釋令人起疑之說詞】。

✅法院最後接受辯護人之主張,並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本案證據之檢陳草率、徐○○#證詞證明力極為簿弱,不適於作為對被告不利之唯一認定,且廖○○服用安眠藥物後,#確有可能對案發經過不復記憶,此仍不得用以證明真正毀損旅館房內物品之人即為廖○○。於此階段下,案情仍屬混沌不明,仍有令廖○○、徐○○2 人當庭對質釐清之必要,然檢察官逕將徐○○為不起訴,益陷案情於膠著不明,#基於有疑惟利被告原則,諭知本所當事人廖○○

黃一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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