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到底是不是犯罪?小心觸犯刑責

呂昀叡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3/06 08:10 2395 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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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交易究竟有沒有法律責任?

性交易是兩情相悅下進行性行為,乍看之下好像不會有法律責任,但先講結論:就算沒有刑事責任,也會有行政責任!

其中的關鍵在於年齡!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鍰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

本條規定有幾點需注意:

1. 本條規定,既罰娼、也罰嫖。

2. 性行為是處以「罰鍰」,而不是「罰金」,兩者雖然都是處罰人民交出金錢給國家,但前者是屬於「行政罰」(諸如闖紅燈、在禁菸場所吸菸等,也是會被處以行政罰鍰),而後者才是屬於「刑罰」。

3.性交易的任何一方,只要未滿14歲的話,是不會受到本條處以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條第1項第1款)。

三、刑事責任的規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性行為的對象,如果未滿16歲,直接依刑法的規定處罰,而這裡需看刑法第227條第1項到第4項的規定:

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法律認為未滿十六歲的人,還未有成熟的性自主能力,應予以絕對的保護,所以施以嚴格的刑罰,其中若對象「未滿十四歲」的刑責是最嚴重的,如果沒有先爭取到減刑,甚至連緩刑的資格都沒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才有可能獲得緩刑)。

至於若一位「十八歲以上的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進行性交易,雖然這位「十八歲以上的人」沒有刑法第227條的刑事責任,會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的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實也不算輕(也就是沒有對價就沒問、但存在對價就會有很大的問題)!

結論

性交易若是涉及刑事責任,都不算輕罪,尤其是不少民眾可能只知道刑法的規定,因此錯認「反正對象只要超過十六歲就沒事了」,但卻忽略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還有處罰「對象是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情形,因而觸犯刑責,不可不慎!

至於在實務上關於「律師我當下以為她/他已經成年了」、「律師我希望不要被抓去關,被判得越輕越好」等常見問題,筆者再將另撰寫其他文章說明。

呂昀叡 律師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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