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外國人交往 分手被要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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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背景:
三個月前認識一位住在台灣的美國人,他每三個月出境一次,所以並沒有在台灣的簽證或合法居留權,但是已經這樣住在台灣四五年了,本來他是我的學生,在與他交往時已經有男朋友(有明確告知已有男友一事),後來還是開始交往,他也表示不介意我有男友一事,其中他都幫我付錢吃飯、訂飯店、買禮物送給我 (我沒有強迫他或是跟他借錢)。

有一次發生爭吵,他要我還錢說我騙他錢,我一氣之下就答應了(以line message交談,留下訊息),後來合好後,他還是我帶我去吃飯幫我付錢等等的,因為各種因素後來決定要和他分開,他開始說我騙了他6萬元要我還錢,說他手上有證據(應該是我們line的訊息)要找人來要錢和交給警方處理,讓我去坐牢。



問題:
1. 並沒有借據,在交往期間的使用的交際費用/禮物費用,他可以要回嗎?
2.他是美國人不是台灣人,這身分對法律訴訟有影響嗎? 他可以用他的台灣友人名義起訴嗎?
3.他說要找人來要錢,已經讓我身心恐懼,我可以怎麼做? 
    我只知道他家地址和姓氏,並不知道全名,我可以申請保護嗎? 我的家人可以申請嗎?
4.他威脅要走法律途徑,讓我去坐牢...有成立罪名的可能性嗎?
ab452534用戶 發表於 2019/11/29 17:51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1/29 18:21
    回覆諮詢(6982)、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除非當初有相關依據可資證明雙方有借款事實或是附條件贈與等等,否則對方請求法律上並無理由,若遭提告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聯絡。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1/29 23:26
    回覆諮詢(4134)、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如您們間為情侶關係,則對方要證明為借款而非好意施惠關係恐不容易。
    
    2.以友人身份提告會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僅能以自身提告。但可委任他人出庭。
    
    3.曾是情侶關係的話,您可考慮聲請保護令,要求遠離您住家一定距離。
    
    4.刑事詐欺罪需證明您有施用詐術的行為,而依您所述金錢給付均為對方自願,應無詐欺的問題。
    
    5.如對方持續騷擾建議將相關對話紀錄交由律師檢視,以尋求法律上維護自身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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