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女友分手後亂說話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229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和前女友分手後,他使用FB私訊跟我的朋友說我常常打他,出口惡言,劈腿、扭曲吵架過程,也有打電話跟我家人說過一樣的話,之後又有打電話到我上班公司說我和客戶私下互動之類的話,違反公司內部規則,經公司調查非屬實。

問題:請問在FB私訊的內容可以構成妨礙名譽嗎?
因為公司通聯記錄需要負責人才可以申請,公司不願意幫忙,請問只有證人可以提出告訴嗎?
9dc37271用戶 發表於 2019/12/02 17:36

2 位律師回答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2/02 17:42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 只有證人仍然可以提出告訴。
    2) 但您這件事否構成妨害名譽的關鍵在於是否該當公然侮辱罪"公然"、誹謗罪"意圖散播於眾"這要件,就以FB私訊來證明比較困難。
    3) 您也可以考慮申請保護令,禁止前女友對您的騷擾行為。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2/02 18:06
    回覆諮詢(4129)、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2)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是否構成妨害名譽罪於您的案件應視您前女友有無「散布於眾」誹謗意圖而定。雖係以非公開方式但若向多數人為之時,仍有可能被認定有「散布於眾」之誹謗意圖。
    而依您所述前女友不僅向朋友、家人乃至於公司等特定多數人皆有私下透過FB、電話方式指述貶損您名譽之言論,或有空間可去證明其有散布於眾之誹謗故意。
    
    另外您亦可考慮聲請通常保護令。如保護令有核發的話,您前女友再對您有騷擾行為則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法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人亦為證據方法,可聲請傳喚證人為證,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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