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想要壓低時價登錄節稅

不動產.土地 買賣 3127 次瀏覽
屋主是從法拍標到的,不到一年售屋(須繳稅45%),原談好價錢800萬,後來說他接手這間法拍屋時有很多支出沒有收據(電錶.水管線等等),若繳45%稅會虧,改口希望我們配合以770萬簽約(實際買方付的總價800萬不變),在第一次簽約時另外把30萬給他,壓低實價登錄,也不接受全部交易完成再給,堅持他沒有跟我們多拿錢,只是30萬另外付,剩下770萬照合約走。

第一次買房不太清楚,由於我們沒有短期售屋的打算,若不介意實價登錄被壓低,前面付那30萬我們有甚麼方法能保障自己嗎,這樣的操作在業界是正常的嗎,若屋主堅持要這樣操作,會建議我放棄嗎?

謝謝您的回覆
98d8a23f用戶 發表於 2019/12/03 07:56

2 位律師回答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2/03 10:32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實價登錄不實,可能會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最後可能得不償失。雖然目前實務上看到的都是買低報高的案例,但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並未限制只有買低報高,買高報低一樣是不實而可能會有刑責,建議您搜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681號或其他相似判決,網路上也有許多提到實價登入不實有被判刑的新聞,如您有提供給屋主參考,屋主應該會做出明智的決定。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2/03 11:53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感謝律師回答
    低報的案子比較少。就此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472號,跟您詢問的情節很類似。
    
    該民庭的法官已經意識到這種行為「恐涉及登載不實或逃漏稅之責任」:「…由於原告持有系爭不動產之期間在一年以內,須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按稅率百分之四十五繳納所得稅,依上述規定確實如此。依通常市場交易實務,賣方因交易須繳納之稅金,常會以墊高售價之方式轉嫁予買方,因上述規定,原告將系爭不動產轉售予被告,須按稅率百分之四十五繳納所得稅,稅率甚高,若由熟稔土地稅法之承辦地政士提議,經兩造議定以低報價金方式規避稅金,以降低交易價格,實與民情無違,非無可信。也正因此事恐涉及登載不實或逃漏稅之責任,故兩造及上列證人先前均避免提及被告另交付現金80萬元予原告之事,即有合理解釋。」
    
    法官都在判決理由裡作這樣額外交代了,此低報行為法律風險可想而知,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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