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求償舉證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2657 次瀏覽
請問:依民事191-2條規定,車禍應由肇事者負舉證責任。上月我騎車撞上前方汽車後方保險桿,我受傷,結果事故分析表:我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疑似驟停。我如果告對方民事賠償,則[有無驟停]由誰舉證?
b1300291用戶 發表於 2019/12/04 00:21

1 位律師回答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2/04 04:05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就對方驟停一事,因涉及對方就車禍發生有無過失,如您有行車紀錄器或現場路口監視器畫面等證據給法院,是可證明對方驟停導致車禍。
    
    至於舉證責任倒置部分,實務見解有指出「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害人請求動力車輛之駕駛人賠償損害時,僅須證明其損害係駕駛人在使用該動力車輛中侵害其權利所發生,亦即損害之發生與駕駛人使用動力車輛之間有因果關係,至於駕駛人於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否有過失,則不待舉證。是駕駛人對其在使用動力車輛中加損害於他人,須該損害非因駕駛人之過失所致時,始可免負賠償責任。又此種情形係駕駛人之免責要件,苟欲免其賠償責任,亦應就此負舉證之責。」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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