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之相關問題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494 次瀏覽
我是一個代書,代辦了一宗買賣共有土地案件,是雙代書的案件,我是買方的代書,從簽訂金到簽約整個過程都是雙代書的情形,也有到銀行做履約保證,到整個所有權移轉後沒多久,就收到賣方之共有人,告買方全體及買方代書偽造文書,即未踐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之義務,且於公契上做切結。
我想詢問的問題是:
1.土地法第97條 出賣人應負擔通知優先購買權之義務,如今天是委任代書時,此通知義務是否得以契約約定由出賣人負擔,而非由代書負擔
2.當初簽訂私契時,賣方亦知悉其應負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義務,也做了切結,我只是因為信任她,才於地政機關送件登記,並於公契上切結,一樣會有偽造的問題嗎?
3953630d用戶 發表於 2019/12/11 01:20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2/11 09:34
    回覆諮詢(6805)、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4)

    你好,本件你應可就無偽造文書主觀犯罪意圖等方向,向地檢署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是否有答辯空間,可持相關資料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許志嘉律師
    許志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2/11 10:01
    回覆諮詢(90)、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25)

    成罪機率不大,但還是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辯護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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