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終止扶養及免除扶養費跟減輕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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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養母身體健康狀況健全,但養母的女兒要求我要給養母扶養費約6000元但我薪水只有28000元需要繳自己房租跟基本開銷快20000元。我自己也不夠,房租生活費都是自己負擔。再要求的過程養母的女兒有用恐嚇跟威脅方式但養母一直叫我忍耐,放縱她女兒對我的精神傷害,還聯合起來跟我要錢不給就要威脅我干擾我住的地方跟上班的地方。小時候養母很少關心我導致讀高中時自殺一次。我讀高中的錢都是用學貸方式,她女兒則是上大學的學費都是養母付清的。養母前年男朋友過世開始她跟她女兒不斷威脅恐嚇我,導致我第二次自殺。醫生有要求我住院但我養母她們不願意。最後只好在工作上變成工讀生補貼我的房租跟生計,她們也沒幫忙。請問我改怎麼處理保護好我自己不要再被傷害了。
deb74a85用戶 發表於 2020/01/22 04:16

3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22 05:04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您好,如有民法第1081條之事由可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建議可向律師做進一步之諮詢以評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1/22 09:30
    回覆諮詢(19764)、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您好
    如有您所述情事,建議盡快委請律師向法院訴請終止收養關係,以保障您的權益。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22 10:22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定有明文。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若有持續性之恐嚇、騷擾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制止養母及姊姊之行為。
    若構成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可以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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