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緩刑未期滿解除警示帳戶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2443 次瀏覽
想詢問一下律師 我的判決書內容如下  

主  文
林辰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林辰祐於本院調查時之
    自白及供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本案被告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
    使用,使告訴人范襄明因被詐騙集團詐騙而將款項匯入前揭
    帳戶,嗣經詐騙集團提領殆盡,被告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
    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
    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
    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
    罪。另徵之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自被告處取得帳戶、撥打詐騙
    電話及出面取款之詐騙集團成員均為不同人,故尚難認該詐
    騙集團成員在3 人以上,而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2 款之罪,附此敘明。被告幫助他人犯罪,係幫助犯,應依
    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為金錢所誘而交付其申辦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
    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欺取財
    犯罪頻仍之根源,且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
    安全甚鉅,並因被告之行為,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取財
    正犯之真實身分,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
    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態度尚佳,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
    度、職業為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本案受詐騙之人數
    、詐欺取財正犯所詐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良有
    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
    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
    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告訴人並當庭表示願給予被告緩刑
    之機會,有本院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28頁、第29頁)。本院審酌上情,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另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雖向告訴人詐得金錢,然幫助
    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
    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
    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就詐欺集團成員之犯
    罪所得,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
    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由於當初開庭時我已與告訴人和解 和解書及和解金收據不見了 而我的緩刑尚在執行中 想詢問一下 我這樣可以去申請帳戶解凍嗎???
103303dd用戶 發表於 2020/02/22 02:37

1 位律師回答

  • 103303dd用戶
    發表於 2020/02/22 02:39
    另外關於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當初我也沒被告知需罰錢或拘役 這段是什麼意思呢??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2/22 07:43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由於當初開庭時我已與告訴人和解 和解書及和解金收據不見了 而我的緩刑尚在執行中 想詢問一下 我這樣可以去申請帳戶解凍嗎???
      A:可以,去詢問原來通報的警察單位申請。
    2.關於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當初我也沒被告知需罰錢或拘役 這段是什麼意思呢??
    A:有罪判決一定會有刑度(如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的認定,但因為一併宣告緩刑,表示暫不執行,所以您不用罰錢或拘役,但若另外犯罪被撤銷緩刑,就得執行。
    
    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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