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配、監護權、撫養費是離婚案件中最常見的爭議,其中「監護權」之役,往往使孩子成為離婚戰火下的犧牲者。
他們為了生存被迫要提前長大,他們為了不被拋棄必須學會辦好別人期待的形象,他們是在衝突的夾縫中求生存的「球球兒」。
在爸媽高衝突的夾縫中生存的孩子,被稱作「球球兒」:
雙方你爭我奪
雙方避之唯恐不及
淪為出氣筒遭毆打虐待
無論是哪一種「球球兒」,都被迫面臨選邊站的問題,有時更被迫仇視自己的爸爸或媽媽。長期處於家庭爭吵下的球球兒,經常有自責「是不是都是我的錯?」「我如果消失不見,爸爸媽媽就不會吵架了嗎?」等負面想法,更出現人際退縮、拒學等行為問題。
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讓未成年人產生安心感、幸福感與適合感等心理上的安定性,由父母親對未成年的子女,行使、負擔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我們稱為「親權」。
通常在一般情況下,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是當然的監護人,此時親權和監護權幾乎是指同一件事。
當夫妻離婚時,應由哪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無法達成協議時,會由法院依照職權、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交由法院決定應由哪一方行使親權,以及行使親權的哪些內容,有時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會因為他沒有監護權的關係而大部分親權被暫時停止(僅是暫時停止,並非永久剝奪)。
聯合國大會一九八九年決議通過《 兒童權利公約 》,正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不是國家、父母的附屬品,他們不單單有受教育的權利,有休息、休閒和遊戲的權利,他們也有表達意見的權利、與父母同住的權利、受保護的權利,無論是行政或司法的判斷,當一項決定涉及不同主體的權利時,兒童有獲得優先設想的考量,這個考量統稱為-兒童最佳利益。
我國司法實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判斷標準,優先設想的考量標準,即是以子女最佳利益出發。
離婚,絕不是只是辦手續而已。
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各有不同手續,可能要花上十天半個月甚至到一年才完成,如果能夠好聚好散,雙方就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來結束兩人的關係。
許多離婚官司的產生,正是發生手續辦完了以後,因為使用了過份簡略的離婚協議書範本,導致應該要好好協商的事項被忽略,例如:
也有些情況或約定,例如:
導致兒少面臨父母離異後也中斷了親子關係維繫,日後父母雙方可能衍生更多衝突,最終需至法院處理,使未成年子女持續暴露於父母的衝突中。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對父母親而言,離婚只是一段關係的終結,然而大人對婚姻關係的處理態度與方式,往往對孩子的人格發展、課業成就、人際關係、兩性關係、自信心等等有長遠的影響,離婚對家庭而言是重大的決定,但父母不是對孩子避而不談,就是把孩子拉入戰場強迫選邊站,或者可能遷怒孩子。
很多時候,好不容易打贏了監護權官司,卻在不斷衝突與拉扯的過程中,逐漸失去了孩子正向的思維與行為。
孩子,不該是離婚談判時的籌碼,更不應該被捲入父母離合的意見與分歧中,孩子是神所賜下最美好的產業,即使夫妻離異,仍可以是合作式的父母,把孩子當作父母關係中的遺產來經營。
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在離婚過程中遭受傷害,我們提醒面臨離婚的夫妻要學習成為「合作父母」,降低父母衝突對孩子的影響,讓孩子能同時擁有父母雙方的愛!
合作父母怎麼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