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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嗣兩人因故分手後,乙提告甲以詐術要求乙贈與錢財,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胡律師仔細聆聽甲關於事實方面之陳述,整理相關事證,並分析檢察官開庭可能詢問之問題,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詳細資訊可參考本人部落格,網址:桃園律師 阿光律師:胡世光律師 (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 (who776.blogspot.com))所有案件本人均親自辦理,不假手他人,絕對不會發生委任後找不到律師的情況,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