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案件評估、律師報價、24小時檢警陪偵服務
專為毒品犯罪辯護 律師團隊全力救援
我國有關毒品的處罰規定,都規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從最重的死刑、無期徒刑,到最輕的行政罰鍰,依照行為人的行為以及毒品的分級不同,刑度也有所差異。
當我們因為毒品被警方逮捕時,我們委任律師陪同偵訊的話,一來可以與律師討論案情,確認警方有無違法之處,並協助釐清自己有什麼可以主張的權利,二來可以穩定自己的情緒,避免自己因過於緊張而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所以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建議盡快向擅長毒品案件的律師諮詢,並委任毒品律師陪同偵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免遭到警方違法搜索及逮捕時無法適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或在警詢時遭到不當取供,影響後續的案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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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決定處理方針
本案當事人受警方釣魚蒐證,銀貨兩訖完成交易時當場遭逮補,在偵查庭中接受一連串的訊問後遭到聲請羈押。
在親友協助下,委任律師到場,積極釐清真相爭取交保,並於交保後,與當事人經過數次的研商,找到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辯護方向,所幸在律師團隊的積極辯護下,順利幫當事人爭取到「毒品販賣」緩刑。
本案當事人在汽車旅館被警方以臨檢為由強行進入房內搜索,並因警方在房間發現毒品而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
當事人委任律師到場陪偵,與律師商討案件過程時,認為警方有違法搜索及逮捕的問題而聲請提審,在律師的積極辯護下,法院最終認定警方逮捕程序違法,當庭釋放當事人。
本案當事人與男友同居,因男友種植大麻被警方查獲,當事人被檢察官以幫助製造二級毒品罪起訴。
當事人委任律師為其辯護,經過與律師商議訴訟策略並在律師團隊的辯護下,當事人順利爭取到緩刑。
本案當事人在路上被警方以臨檢為由強行搜索身體及隨身背包,並於背包中發現第一級毒品海洛英而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
當事人委任律師為其辯護,與律師商討案件過程及訴訟策略時,認為警方有違法搜索及逮捕的問題,在律師的積極辯護下,法院最終認定警方搜索程序違法,所獲得的證據均無證據能力,判決當事人無罪。
本案當事人於夜店外吸食大麻煙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
當事人委任律師陪同偵訊,因案件罪證明確,但當事人屬於初犯,因此與律師商討案件過程及訴訟策略後,決定認罪並爭取戒癮治療,地檢署最後也同意當事人戒癮治療,並給予緩起訴。
北、中、南
476+律師全台救援
案件諮詢
委託案件
毒品種類分級及處罰(有期徒刑)
毒品藥物級別/行為 | 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 二級 糖果、搖頭丸、大麻、安非他命等 | 三級 咖啡包、K他命、小白板、紅中等 | 四級 紅豆、蝴蝶片、一粒眠、安定等 |
製造運輸販賣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 處7年以上 |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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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販賣而持有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 5年以上 | 3年以上10年以下 | 1年以上7年以下 |
引誘他人施用 | 3年以上10年以下 | 1年以上7年以下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 | 3年以下 |
轉讓 | 1年以上7年以下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 | 3年以下 | 1年以下 |
施用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 | 3年以下 |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不論是吸安、拉K還是呼麻;當自耕農種植還是販賣,毒品種類不同、行為態樣不同,要面臨的刑期也會不同。
一般來說,許多減刑機會都規定在警察和檢察官的偵查階段。
如果不慎觸法,請不要猶豫!趕快與我們聯絡尋求救援。
諮詢專線:02-7751-8183 #809考量到單純吸食毒品並沒有危害到其他人,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只針對吸食一級、二級毒品者做處罰。又為了使毒癮患者經治療後早日脫離毒害,重返社會正常生活,「初犯」及「五年後再犯」施用1、2級毒品案件,通常會以緩起訴及附命完成戒癮治療處分。
由於吸食毒品的個案情況不盡相同,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權益。
一般刑事案件中,法官往往會依照案件的輕重及被告犯後的態度斟酌減輕被告刑責,讓初犯或是情形輕微的犯錯者可以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了鼓勵毒品犯罪者回頭是岸,毒品犯罪者只要願意自白,法律也強制減輕一部分的刑責。
如果不慎染上毒品案,建議找專業律師評估案件的情況,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律師可能會建議自白認罪、交出毒品來源以換取減刑,倘若在偵查過程中有其他程序的瑕疵,也可以在訴訟策略上積極爭取最大權益、減輕刑責。
依目前的法院見解,只要是由一地轉運輸送毒品至另一地(例如台北到花蓮),一有轉運輸送之行為,不論毒品之數量、運輸動機、方法及目的是否為自己或他人施用,都構成運輸毒品罪。
究竟是構成「短途持送、夾帶」還是「運輸」之區別,目前實務見解是依犯罪行為人之犯意、持有數量、路途距離等綜合考量。
一般來說,短程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夾帶零星毒品短程持有且是供自己施用,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運輸毒品的想法,或有其他的目的,相對較容易被認為是「運輸毒品」。
「釣魚」是指行為人在網路上說要賣毒品主動找尋客源,警察佯稱客人表示想購買毒品,進而蒐集證據,最後加以逮捕。
目前法律上並沒有禁止警察用「釣魚」的方式辦案,因此檢察官往往還是會依法起訴,法院也會依法判決,只是實務上通常會以未遂犯論處,刑期會減半。
一般調查人員用「釣魚」取得的證據,是犯罪行為人自己主動發言、兜售、找客源販售毒品,而警方佯稱客人表示想購買毒品,進而蒐集證據,最後加以逮捕。
「陷害教唆」是指行為人本來沒有犯罪的故意,警察主動佯稱想購買毒品,用引誘、教唆的不正當手段,設局誘陷,引發行為人萌生犯罪的故意,進而實施犯罪。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特別規定:在結案兩年內警察機關仍可以通知24 小時內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或到場拒絕採驗者,可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偵查人員訊問時,您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可以選擇沉默不回答(緘默權)。同時您可以請求偵查人員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如果你不是被拘提、逮捕到案,只是受警察「通知」到場幫助調查、作證,那你就可以拒絕採毛髮、驗尿;如果警察說不出個必要性、充足理由,只是單純覺得你很怪、你有藥味或是你有前科,那你也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