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行為之法律責任

胡世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12/20 00:02 729 次瀏覽

最近很熱門的新聞是原本陽光、優質形象的偶像王力宏於離婚後衍生出許多風波,因非當事人,無從評論,僅就目前現行法律規範說明通姦行為之法律責任。

按大法官於109年5月29日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上開解釋結果,是否代表想出軌之原配或小三(小王)可以肆無忌憚,隨心所欲呢?徵信業者就此無『抓猴』市場嗎?答案都是否定的。

應注意者,所謂法律責任,不僅有刑事,還有民事及行政責任。婚外情而發生性交行為者,縱無上開刑法第239條之適用,但民事上,原配仍有提起民事起訴,向出軌一方及小三(小王)請求,且民事上不並要求要證明到有性交行為之程度(之前就算提告刑事,必須要證明到有性交行為之程度,故雖然在MOTEL蓋棉被純聊天頗瞎,若無其他證據證明,通常檢察官還是會不起訴),拉拉小手、傳傳聊色訊息或是親吻臉頰等,都可能因此負有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原本刑法第239條之法定刑度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比一般竊盜或傷害罪的五年以下,在刑法裡面算是刑度蠻低的犯罪,而實務上大部分也是判處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以一般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來看,就是18萬元罰金,但要注意這邊的罰金是繳給國家的,於刑法第239條仍有效力時,原配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若更加白話文講的話,雖然通姦行為無法再用刑罰去處罰,但仍有民事責任,又原本刑事責任大部分均可以易科罰金(付錢給國家換自由),因此不論刑法第239條存否,其是都是可以(或必須)花錢消災的情況。

另外,若有配偶者與第三者有拉拉小手、傳傳聊色訊息或是親吻臉頰等不正當交往行為,也是可能構成民事判決離婚事由,又判決離婚後,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的問題,這部分要請大家特別注意。

可能是文字的圖像

胡世光 律師

  • 執業年資: 15年以上
  • 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
  • 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559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