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光律師曾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阿光律師=兩光律師?

胡世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2/24 14:19 735 次瀏覽

今天開工第一天,收到之前委託聲請再議的當事人傳訊問說,聲請再議才一週,怎麼這麼快就被否決?(自己腦補:這個律師怎麼這麼兩光~)並附帶下列函文。因為幾乎每次協助聲請再議都會被問到這個問題,故詳細說明如下。

下面的函文是指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把再議狀轉到高檢署審核的意思,算是一個制式的程序:

一、相關規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同法第257條第1、2項,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二、白話文就是

告訴人再議時,再議狀要透過原來承辦檢察官轉給高檢署,若原承辦檢察官認為再議有道理,就是認為自己原來的不起訴處分不對,應該自己把不起訴處分撤銷,繼續調查或直接起訴,反之,若認為沒道理,就應該轉給高檢署。立法目的是讓原來承辦檢察官有第二次審視自己不起訴處分的機會,若原檢察官自己都認為有錯,就不用勞煩高檢署檢察官,告訴人也可獲得快速的救濟。當然,檢察官一般都不會認為自己原來不起訴處分有錯 ,所以會在函文說:我看過再議狀,認為再議狀說的沒道理,接下來我會轉給高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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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世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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