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館長開槍,犯了什麼罪?

王崇品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9/06 21:37 2306 次瀏覽

昨天凌晨館長在館外遭劉姓男子開槍,射中他的右手臂以及右腿,總共三槍,所幸並無生命危險,今天就來帶大家看看,對館長開槍的人,觸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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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觸犯重傷害未遂罪:

①先來看看重傷的定義:依照刑法第10條第3項,重傷是指: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②在這應該要看刑法第10條第3項第4款,認定開槍的行為是否「毀敗或嚴重減損館長一肢以上之機能。」但館長事後送醫已無大礙。劉男又是針對館長的手臂以及腳開槍,劉男可以預見到他開槍的行為可能致館長受重傷,但結果館長並未達到重傷的程度,所以劉男可能觸犯重傷害未遂罪。

③另外補充一點是,有人問到是不是會有殺人未遂的可能,小吉認為不太有可能會成立殺人未遂,因為劉男並沒有對館長的致命部位開槍(比如頭、心臟、胸部),所以法院有可能會認為劉男並沒有要殺館長的意思,就不會有殺人未遂罪成立的可能了,但是檢察官還是有可能會起訴殺人未遂罪的,可是案件送到法院以後,法官可以依照職權「變更法條」為重傷害未遂罪。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

(第一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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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能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面簡稱槍砲條例):

①如果槍是劉男自行製造組裝的:構成槍砲條例第7條第1項,可以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②而且劉男的行為也可能構成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雖然法條上來看會成立,但是法院通常不會直接用這條,因為太重了!)

③如果槍不是劉男自行組裝製造的:構成槍砲條例第7條第4項,可以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④但是劉男如果自首,繳出他手上所有的槍械,或是供出槍枝來源的話,法院就可以視情況,依照槍砲條例第18條,減輕或是免除他的刑責。可是如果拒絕供出來源的話,可是會被加重1/3的刑責的。

⚰️槍砲條例第7條:

(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六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條例第18條:

(第一項)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第二項)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第三項)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第四項)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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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於劉男能不能適用最近很夯的刑法第19條呢?我認為是不行的,因為劉男很明顯是為了借酒壯膽而喝酒,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他是故意讓自己陷於酒醉狀態進而犯案,縱使他犯案當下已經顯然降低辨識能力或行為能力,甚至喪失辨識能力或行為能力,仍然不能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減輕刑責或是判處無罪。

⚰️刑法第19條:

(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王崇品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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