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A男與B女結婚10年,婚後不久即生下一子。剛結婚時A男收入不穩定,B女不離不棄操持家務,兼職工作,甚至為了A男向親友借錢。後A男接手父親事業,收入漸豐,買房買車後,隨即外遇遭B女發現,兩造進而產生衝突,雖B女原諒A男,但A男仍惡性不改,與外遇對象藕斷絲連,後竟然對B女以民法1052條第2項破綻主義為由提出離婚訴訟,並於訴訟中誣指B女平日不做家事、沉迷社交團體、花錢無度。
訴訟經過:
經B女委任石志堅律師後,律師擬定訴訟策略,引用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反擊A男就婚姻所產生之破綻,需負完全之責任,並就A男於訴訟中之指控,經律師聲請法院傳訊證人後,逐項證明A男之指控為子虛烏有,最後法院認定A男有錯在先,且就婚姻所生之破綻須負完全之責任,判決A男敗訴,成功捍衛B女之清白,也讓B女對於婚姻之付出獲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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