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當事人因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遭裁定駁回,當事人不服而抗告,但抗告又遭駁回。最後,他在半年多前,前來委任談律師來為他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
苦等許久,終接獲捷報,最高法院於今年六月初裁定 #原裁定廢棄 ,也就是再抗告成功了
因為原審法院並「沒有」敘明究竟「再抗告人有哪些依法不得閱覽、抄錄、聲請的事由」,即予以駁回。
令人感到開心的是,起初撰寫書狀時,談律師在參酌部分實務見解後,成功以如下理由及綜合其它說理,說服了最高法院,在再抗告狀中所述及的理由,也被最高法院裁定引入裁定之理由,獲得圓滿之結果

「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故#法院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量標準 , #當與上開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規定一致。」
簡單來說,閱卷獲取卷證資訊之權利,法院許不許可的標準,應與准不准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標準一致,原則上應許可,例外不許可時,但也要在駁回的理由中,敘明聲請人有什麼依法令不准給予、應駁回的理由,才能駁回當事人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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