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該歸誰比較好

談恩碩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2/07 17:51 996 次瀏覽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該歸誰比較好呢?有錢就一定搶得到嗎?還是先抱走就先搶先贏呢?

清官難斷家務事,假設一個情境,如果你/妳是法官,今天收到一個案件,夫妻離婚,而這對夫妻有一個五歲的兒子與三歲的女兒,此時子女要判給誰比較好呢?我們來看看家事法院在酌定親權這方面如何運作。

 

通常法院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之規定,發函委由社福單位或由家事調查官進行家庭訪視報告,直接切入重點,社工人員會訪視什麼、問什麼、看什麼、記錄什麼呢?以下舉例常見項目,諸如:#親權行使之動機與意願評估、#探視意願及扶養費想法評估、#經濟與照護環境評估、#親權能力評估、#親職功能評估、#支持系統評估、#教育規劃評估、#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等等。

 

在此強調,前述的家訪報告固然重要,是法官審酌子女權利義務歸誰行使負擔的重要參考依據,但是法官也沒有一定要照著報告所給出的建議來判,仍然會再綜合評估,依據對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而定,並參酌「最小變動(繼續性)原則」( 盡量不要變動子女的生活現狀)、「共同監護原則」(推定離婚父母共同行使親權對子女最有利),「幼年從母原則」(年幼子女較適合由母親照護),「維持現狀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由過去至現在主要照顧子女之父或母繼續行使親權較為有利於子女),「友善父母原則」(對他方父母較友善且願意維護子女與他方父母之親子關係者較適合行使親權),「心理上父母原則」(由子女心理上所依附且偏好之父或母行使親權較有利於子女),「尊重子女性向與意願原則」(智識較成熟子女之意願與性向應受尊重),「手足不分離原則」(兄弟姐妹由同一親權人為身體照護較佳),「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青春期之子女較適合由同性別之父母照顧)等原則,綜合判斷與評估哦!



從上面看來,經濟能力不是法官唯一的審酌要件,有錢未必一定搶得到,也不是小孩先抱走就先搶先贏,如何才是對子女最好的,才是法官重視的,畢竟父母離婚,小孩能夠受到最小的影響,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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