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被開罰,如何救濟?

高維志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5/23 18:53 1813 次瀏覽

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新冠肺炎特別條例規定,考量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感染風險相對較高,如未落實相關隔離或檢疫規定將提高社區傳播風險,因此制定相關裁罰基準。今天與大家分享,如果因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遭地方政府衛生局開罰,如何救濟?

一、陳述意見

(一)依照衛福部頒布的裁罰基準:

(1)受居家隔離者發生擅自離開住家(或其他指定地點)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處新台幣(下同)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

(2)受居家檢疫者發生擅自離開住家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處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3)根據擅離時間,2小時以內者,依罰鍰最低額處罰。2小時至6小時,居家隔離者處30萬、居家檢疫者處20萬。詳細裁罰標準可參考: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衛授疾字第1090200249號

以高雄市為例,當受隔離/檢疫者違反14天禁止外出規定,首先會收到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開立的舉發通知書,根據舉發通知書,會要求受舉發人收到公文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衛生局提出陳述意見書。

(二)在撰寫陳述意見書方面,律師建議可以從以下方向著手:

1.如果沒有違規外出,其實人根本乖乖待在家卻被開罰,可以提出人證、監視器畫面、GPS定位的證明並無外出。(現實上比較少發生誤罰的情形)

2.如果違規事實明確,律師建議就坦承違規,但請求衛生局依照最低裁罰金額開罰。簡單來說就是求情!(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具體陳述內容包含:

(1)外出時間短暫、外出前有確實清潔手部或消毒、戴上口罩,外出時全程配戴口罩、接觸人員稀少。

(2)當事人並無任何疫情症狀、事後坦承違規情節、保證絕不再犯、經此事件深自反省、絕對會嚴守相關規定及訓誡,貫徹居家隔離、檢疫措施。

(3)情節輕微、受責難程度低、所生影響甚微,又無因此獲得利益情形

二、行政訴願

即使提出了陳述意見,如果還是不幸被處以較高的罰鍰,可以在收到行政裁處書的隔天起30天內,經由衛生局向市政府提出訴願(也就是訴願書還是要寄給衛生局,而由衛生局轉呈給市政府)。訴願書中可以主張的理由包含:

(一)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

可找出新聞媒體中報導其他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者的情形做對比,例如有人是去夜店開趴有人是外出買咖啡有人是去買早餐、去藥局有人是去環島等等,與個人的處罰情況做比較援引,提出情節、動機、裁罰金額額度、影響層面及範圍等主張原裁罰違反比例原則。

(二)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

依照行政罰法第5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在疫情發展之初,對於違規者的處罰較輕微,因此可以主張衛生局應依照當時的裁量基準從輕裁處,而非依現在疫情嚴重之情狀或現行較重之裁量標準進行裁處,否則將有違誠信原則。(這部分主要是適用在新冠肺炎特別條例公布施行前發生違規,但卻在特別條例通過後才被主管機關開罰的情況)

三、結語

依照行政機關向來不願主動認錯的慣例,通常提出陳述意見或行政訴願,要改變原本裁處的結果相當困難。然而即便如此,如果對於裁罰金額有意見,事前跟律師諮詢,成功的機率還是比自己上網找一些不精確資料就寄出去來的高很多哦!

高維志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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