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做筆錄應該知道的事(上)

高維志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8/04 10:30 1076 次瀏覽

一、關於備案

常聽到某人說,要去警察局備案,備案是什麼意思,跟提告一樣嗎?

答案是:備案並無法律效力,只是在警察勤務紀錄簿上做記載,並不等於提告。

尤其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遇到車禍事故而提告過失傷害罪、妨害名譽等),一定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取得報案三聯單(ps,從110年3月開始改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可參考:報案三聯單走入歷史 案件證明單即起試行3月上路),才等於真的有提告。否則只是去警察局備案,一旦超過6個月,即使提告,也會因為已經過了法定告訴期間,而遭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說,如果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或者只是備案,超過時間就不能告了!

二、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律師,警察在做筆錄的時候問我要不要提附帶民事求償,我說好,等於是我有提出民事訴訟了嗎?

有部分警察在作筆錄的時候,會在最後詢問被害人,「是否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老實說問這個問題在法律上並沒有意義。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要等檢察官起訴後才能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跟被告求償。
因此,在做筆錄的時候即使表明要告附帶民事求償,警察無權、無法甚至「不會」處理。更何況案件都沒有起訴,要如何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想要談民事和解或賠償等問題,必須雙方當事人自己私下談和(調)解,或由被害人另外對被告提出一個民事訴訟,才是正確的。

三、關於在警察局和解

有些人可能會問,那可以在警察局談和解嗎?

可以的,不過也要看警察願不願意協助,畢竟這不是他們的勤務內容。
不過,即使在警局談了和解,其實就只是找個比較「特別的地方」談和解而已,跟一般人民自己私下簽和解契約一樣。但運氣好的話,可以由警察擔任(見)證人,將來有爭議的時候,可以傳喚警察出庭作證,證明這個和解契約是雙方出於自願簽署,而不是被脅迫或詐欺訂立的。

然而,如果有一方簽署和解書後反悔,不願意履行和解契約(違約),當事人仍然要再透過法院,提出一個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約。
律師建議,可以透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一旦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效力等同於法院確定判決,如果將來有一方不依照調解內容去做,他方可以拿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等於省去了冗長的訴訟程序,自然比單純寫和解書來的方便有效。

(下集來跟大家聊聊,如果是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到警局作筆錄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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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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