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未經同意使用我的相片,可以告什麼?

高維志 律師
發表時間:2021/12/17 13:28 57982 次瀏覽

如果發現自己的臉書、IG等社群網站上的個人照遭盜用,可以對冒用者採取什麼樣的法律途徑?

一、刑事告訴

1、著作權法第91條、92條

一般人平時所拍攝的日常生活照,於拍攝完成後著作權即屬於個人所有。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違法重製、或上傳到自己的部落格、臉書(此舉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或以打上馬賽克的方式加以使用。否則即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及92條之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著作權法兩個條文規定的犯罪,均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只有到警局備案不算哦! (關於備案與提告的差別,可參考網購商品已付款,賣家不出貨怎麼辦?)

2.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依照個資法第2條: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就屬於個資。因此簡單來說,如果可以從相片辨識出特定人,該相片就可能構成個資。

所以如果盜用他人相片是出於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目的,並可能對相片本人造成損害時,就可能觸犯個資法第41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相當的重,跟刑法339條詐欺罪差不多(詐欺罪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就是一般俗稱的公訴罪,即使跟被害人和解也無法撤告哦!

二、民事訴訟

我們一般常說的肖像權,在民法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所謂肖像權,是指個人就自己的肖像,是否製作、公開、使用的自主權利。因此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相片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同時也侵害人本人的著作權及個資,此時我們可以依照:

1.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例如起訴要求對方撤下當事人的相片。

2.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3.個資法第29條:個人資料若遭他人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如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公開道歉)。如果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命對方賠償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金額。

4.著作權法第88條: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例如可以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如被害人不容易證明實際損害的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照侵害情節,命加害人賠償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金額。此外,如果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得增加到新臺幣500萬元。

三、行政責任

筆者曾辦理過某醫美診所的醫師盜用病患的個人私生活相片,作為醫美診所整型案例廣告的案件。因此在這裡特別針對該名醫師可能涉及的行政責任,作為補充。

1.依照醫師倫理規範第11條,醫師應尊重病人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醫師不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病人秘密。再者,依照醫師法第23條: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2.因此,盜用病患私人相片而用於醫美廣告,病患除了可以依照上面提到的規定對醫師提告外,主管機關也可以依照醫師法第29條,對該醫生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高維志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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