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怎麼辦?

劉耀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5/03 00:49 1371 次瀏覽

某知名網紅在直播時以帶有性器官字眼的髒話辱罵他人、某民眾於臉書上公開辱罵某人、某民眾因不滿開車遭員警攔查,而對員警做出不雅動作,此等行為皆為近期遭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之事件。

 

究竟什麼樣的行為才會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關於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呢?本文就公然侮辱罪之法律要件一一說明如下:

 

1.公開之場合

所謂「公然」侮辱,其行為之場所當然必須是能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合,不論是實體的車站廣場、百貨大廳抑或是虛擬的臉書、公開的聊天室、網路遊戲的公開留言板,皆該當於公然侮辱罪之「公然」。

 

2.侮辱之行為

所謂侮辱之行為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之行為,此些行為並不限於以言語之形式表達,舉凡對他人比中指、賞他人巴掌、對他人潑糞、對他人潑灑精液等,皆有該當公然侮辱罪之可能,甚至有進一步該當刑法第309條第2項強暴公然侮辱罪之可能。

 

3.對象必須為「人」

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侮辱『人』」,除了所謂的「自然人」,也就是如同你我般的人之外,如公司、人民團體等「法人」也包括在本罪之範圍內。

 

4.告訴期間六個月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其具有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也就是說,告訴人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之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將會遭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最後,在該當刑法公然侮辱罪的同時,亦極有可能同時侵害他人之名譽,而遭他人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因為民事法上對於名譽權之損害不若刑法有如此嚴格的限制,多數法院判決皆認為,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不論行為人是故意或過失皆可構成,且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人知悉,即有該當的可能,因此,大家遇到問題時還是平心靜氣去思考處理方法為妥,切勿逞一時口舌之快。

劉耀鴻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