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配偶外遇想離婚,原配偶是否能請求支付贍養費呢?就讓有經手豐富外遇案件的外遇律師,也教你該如何計算贍養費,贍養費是每對夫妻離婚後都可以請求的嗎?金額怎麼定?林冠宇律師就讓你一次可以快速瞭解喔!
我國民法關於贍養費的規定,在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也就是說,請求贍養費的話會有幾個要件:
那法院判斷「會陷於生活困難」的標準是什麼呢?
法院一般會看請求一方的學經歷,有沒有工作過?當時收入多少?年齡和身體健康狀況有沒有辦法順利求職、適應職場?名下財產有多少?等等,都是法院考量的重點。
實際上贍養費的定性,是道義上的補助,而不是賠償,也不是像子女扶養費的義務性質。目的是要扶助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重新適應社會,在他們可以自力更生以前維持基本生活,所以這個贍養費給付的時間,也會被法院限制在一個合理年限。
若真的過三關斬六將,符合請求的要件,法院在判決贍養費的金額,也會考量請求人的經濟狀況、過往工作經驗、年齡,以及給付的人財力如何……等等要素,並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做為基準,來斟酌最後判決的金額。
以台北市110年統計數字來說,每人每月的消費支出平均約為32,000多元,那法院就會用這個數字為標準判斷,請求的金額是否合理,所以原則上這個金額都不會太高。
例如在新北的一個案例中,一對夫妻離婚後,妻子向丈夫請求贍養費,法院審酌妻子雖然要照顧兩個未成年子女,也有一段時間沒有工作,丈夫的收入也算高,是有能力支付贍養費的;但妻子先前擔任國小老師十多年,年齡正值壯年,應該有不錯的工作能力,而且兩名子女成年後,就有能力扶養父母了,因此法院只判丈夫應該以每月1萬元的金額,從雙方離婚後起算共15年的時間,扣除丈夫已經給付的金額,剩餘總額81萬多元,並應依妻子的請求一次給付。
那大多數人一定會好奇,那為什麼常常聽到美國好萊塢明星、名人富翁,離婚後要分很鉅額的贍養費呢?美國關於贍養費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其實大部分的報導,會混淆「贍養費」、「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三個概念。這三個費用在我國和北美國家法律中,都是基於不同的請求權,離婚後可以同時個別請求,因此報導中所載的「贍養費」,並不是精確的法律用語。
至於美國法制中的贍養費,通常是由各州立法規定。以加州州法為例,在加州的家庭法(family code)第4330條,就規定了伴侶訴請離婚時,也可以一併請求贍養費(spousal support, alimony),法院會判斷合理的給付年限;另外在第4320條還明文規定判斷贍養費金額的標準,包括請求人的專業技能為何、請求人在婚姻中無業的時間、雙方婚姻中習慣的開銷高低、雙方財產經濟狀況、健康狀況與年齡、請求人擔任小孩的監護人,是否有辦法全心投入職場、雙方是否有家暴對方的書面紀錄等細緻的要素。
此外,加州法跟台灣規定不太一樣的部分是,原則上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即使婚姻中有過失,也還是可以請求;除非這個過失比較嚴重,例如有家暴或意圖殺害對方……等狀況。
另外還有一部《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UMDA),有被亞利桑那、科羅拉多、伊利諾、明尼蘇達……等數州採用實施,其中關於贍養費的規定也類似於加州法,原則上不禁止有過失的一方請求,金額判斷也是以雙方婚姻期間的開銷狀況為基準。
總結來說,大眾習慣所說的贍養費,其實在法律上要再更精確釐清,實務上並不是那麼好請求的;但若離婚後的確有經濟困難,也可以諮詢看看律師等專業法律工作者,看能不能有爭取贍養費的空間,有一個重新適應職場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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