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是什麼?構成要件有哪些?分享3大跟騷法判決成功案例!

林冠宇 律師
發表時間:2023/10/05 16:46 591 次瀏覽

你知道跟騷法是什麼嗎?有哪些行為屬於跟騷法構成要件嗎?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就也來告訴你3個跟騷法判決成功案例,讓你瞭解如何透過法律,來主張個人的權益,並瞭解如何對跟蹤狂聲請保護令保護自己,避免受到跟蹤者的威脅與騷擾。

跟騷法是什麼?

跟騷法,全名為《跟蹤騷擾防制法》,顧名思義是在規定當有人跟蹤、騷擾他人的時候,要怎麼定義這個跟騷的行為、處罰為何、救濟流程是如何。

法條第一條開宗明義說明制定的理由和目的: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跟騷行為的8大構成要件

跟騷行為與一般的性騷擾不同,跟騷行為更著重於對被害者隱私、安寧的影響,而且有持續、反覆的性質,手段也比性騷擾廣泛。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在跟騷法的第3條第1項: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 反覆或持續 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從第一段本文可以看出,主要有三個要件:

1. 被害人須為特定人

假設行為人在街上不停大喊表白的言論,但沒有指名道姓,也並不是跟隨著某個路人不斷地講,那這個行為的對象就不特定;或是在網路上對某一性別、性傾向的族群發表歧視言論,也不是本法處罰的行為。

2. 行為反覆或持續一段時間

雖然這個要件在法條並沒有明確界定到底是幾次才算反覆、中間間隔多短才叫持續,但立法理由中有表示,所謂的反覆、持續指的就是非偶然一次的行為。當初立法有參考外國的法制,綜合起來重點應在於行為人是否表現出不尊重被害人反對的意思、行為時間多長、次數與頻繁度如何、時間間隔不能太長等要素,並就具體個案做整體評價。法院判決時,也有許多法官會引述這個立法理由,照這些標準去做判斷行為有沒有反覆、持續。

因此假設某人在路上搭訕,對方拒絕,但某人當下仍不顧反對繼續搭話、要電話,對方報警的話,因為只是一次性的搭訕行為,雖然某人的行為很擾人,甚至讓對方感到恐懼,但可能不成立跟騷行為。不過法院目前案例仍累積不多,一次性和反覆持續之間的界線,還是得回歸到個案判斷才能慢慢界定。

3. 違反被害人意願

例如行為人不斷傳追求訊息給被害人,被害人都已讀不回,行為人還質疑對方「怎麼不理我」,可見他已經知道自己被拒絕,再繼續不顧對方意願傳訊息,就有符合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要件。

4. 動機與性或性別有關

這不限男性對女性或女性對男性,同性之間也有適用。

此外,像是討債,或新聞媒體跟追,就不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

5. 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而足以影響她/他的日常生活、與社會互動的狀況

除了會看被害人的想法,也會以社會通念來判斷,行為人這樣的行為是否超過一般大眾所能容忍的範圍。

6. 行為符合本條所列的8款情形之一

 

跟騷法成功提告的3大案例

一、 不當追求行為

參考判決

有一對情侶在民國101年分手,分手後就斷聯沒有往來;但過10多年,於112年3月開始,男方突然跑到女方住所表示想要復合。

女方的哥哥出現阻擋,請男方有事聯絡哥哥即可、不要再找女方;但這之後幾天,男方不斷傳訊息給哥哥手機,要求跟女方復合,又再度去女方家裡找人。

法院認定男方犯跟蹤騷擾罪,處40天的拘役,可易科罰金。

二、 尾隨接近行為

參考判決

一名女性在高雄路上騎車,被另一名男騎士騎車尾隨,在等路口紅燈時並排停在女方隔壁,公然掏出生殖器自慰。女方見狀趕快迴轉離開現場,但男方仍跟隨她,直到她下車進入超商男方才折返。

之後過幾日,女方又被該男子騎車尾隨,女方注意到便直接至警局報案。

後來男方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

三、 妨害名譽行為

參考判決

女方和男方是多年的同窗,女方是某學校的教師。男方多次打電話給女方親友,詢問女方在哪裡工作、要求女方回電給他;之後甚至寄信給女方的主管、同事,捏造不實內容,稱女方跟男性在公開場合做親密行為、說女方腳踏兩條船等等。

女方提告後,男方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雖符合跟騷罪,但加重誹謗罪刑責較重,故以加重誹謗罪論處),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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