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弒母該不該無罪

俞力文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9/07 04:15 985 次瀏覽

桃園梁姓男子失控37刀殺害親生母親,還砍下母親的頭顱,丟到社區大樓中庭。高院判決自無期徒刑改判無罪,對此判決引發社會關注。

高等法院理由無非是以《刑法》第19條第一項的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者,不罰。

法官認為,案發時被告是處於毒品作用最强期間,致其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所以應判決無罪。

本案是否能適用《刑法》第19條第三項,也就是所謂的原因自由行為呢?

《刑法》19條有三項:

「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什麼叫原因自由行為:

在犯罪時,如果是無識別能力或是無控制能力的話,依照《刑法》第19條第一項的規定,是不罰。

然而依照同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這個無識別能力或是無控制能力的狀態,是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是過失所導致,就沒有第19條第三項的適用。

舉例來說:利用喝醉酒的狀態去殺人。

《刑法》第19條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單純依照《刑法》第19條第一項,如果行為人喝到爛醉導致精神障礙,再去殺人,就會不罰。但這會導致很不合理的事情,行為人「利用」喝醉的狀態殺人,從而無罪。

所以立法者制定《刑法》第19條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亦即如果是行為人自行喝到爛醉後,再利用自己已經酒醉的狀態去殺人,就不能因此不罰。

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

要適用原因自由行為,必須是有雙重的故意或可得預見。首先行為人必須對於會陷於無識別能力、無控制能力的狀態,有故意或可得預見。

再來行為人對於在無識別、控制能力的狀態下會去犯某種罪,也有故意或可得預見。

也就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階段,對於犯罪事實(殺人)具有故意或可得預見,就須加以處罰;而若行為人雖然因為自身之飲酒、用藥、吸毒等,導致於為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若無證據可證明其於飲酒、用藥、吸毒之初,對嗣後的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則嗣後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

簡而言之,行為人在自陷於精神障礙之無罪責狀態之前階段行為,若不僅無法益侵害之故意,甚至對其後之法益侵害亦無預見可能性時,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之概念 所能涵蓋。

回歸到本案中,若行為人決定吸毒時,是具有完全的識別、控制能力,而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殺人)具有故意或可得預見時,就會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

俞力文 律師

  • 聖安法律事務所
  •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28號9號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