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精選4-梁雨安律師
發表時間:2020/12/3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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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加重強盜案-勝訴
一、案由
檢察官以被告B開車接應強盜集團,且於後亦有分得贓款為由,起訴被告B加重強盜罪。
二、本律師為被告B辯護如下:
(一)就犯罪工具部分:
被告A已證稱:「犯案工具之膠帶跟電擊棒,都是我自己所有的,且該等工具都不是被告B買給我的」,足見起訴書所載之犯罪工具與被告B無關,無從認定被告B係出於幫助犯罪目的購買犯罪工具給被告A使用。
(二)就犯罪參與部分:
1.被告C、D、E均稱被告B未參與本案。
2.被告A就被告B究竟是參與那次犯行,證述前後矛盾,且被告A就被告B是否知悉被告等人強盜犯行部分,先稱有告知被告B是要去犯案,後又改稱是被告B自己知道其他被告是要去犯罪,證述不一,且其又自承有吸毒、精神科藥物,難以認定記憶完全正確沒有誤認,再者,被告A更已證述其與被告B有恩怨關係,故其證述自難採信。
3.被告F認為被告B參與犯行,只是因為平常共同生活,足見被告F所稱被告B知道其他被告強盜犯行,純屬猜測或推論,無可信性。
(三)就贓款部分:
1.被告C、D已證稱被告B沒有分得贓款。
2.就被告B究竟是否有分到錢?金額?是由何人給予?被告B出現時間等情,被告A、被告F之供述完全不一致,足見渠等證述並非可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起訴書所指被告B犯行,僅有被告A、被告F指述,然渠等證述不僅有前述諸多瑕疵,亦與被告C、D、E之證述不符,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資補強其證述之可信性,自無從證明被告B確實知悉並參與犯罪。
三、案件結果
案經台中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並為被告B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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