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無罪判決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2/18 11:28 1642 次瀏覽

人頭帳戶

指的是銀行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一般而言,該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且該帳戶之所有者會被認定為詐騙集團之共犯。

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原因不一,有因高額打工名義而出借,有因代辦貸款而提供、有因被詐騙而騙取,此類案件,如本身即為被害人,建議於偵查時就要盡力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避免起訴後,一審須同時面對刑案判決及詐騙集團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求償之窘境。

實務上,多數見解係以政府近年來亦大力宣導反詐騙之基本知識為由,而認如無正當合理原因,一般人不會任意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進而推定人頭帳戶所有人為詐欺之幫助犯。

比較新的實務見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30號、107年度訴字第154號、107年度訴字第262號),或可做為此類案件答辯時之有利參考。

該判決簡單來說:

1.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後,仍有人受騙,即可明瞭。

2.詐騙集團仿刊登廣告手法且載以優厚條件吸引民眾辦理貸款,欲貸款者為順利通過核貸,而失去理性判斷,極易受制於對方,而順應對方提供金融帳戶審查之要求,也算合理

3.被告若真有提供帳戶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意,理應隱匿真實姓名以防警方追查,當無提供以自己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而陷己於遭警循線追查之高度風險,是在無其他事證可佐下,自難單憑告訴人遭受詐騙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即遽行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犯行等情

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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