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法律小教室15-[停止執行、暫緩執行]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5/21 10:12 2031 次瀏覽

一、停止執行

通常是指民案強制執行程序(假扣押、假處分、本票裁定、確定的支付命令),債務人提供一定金額做擔保後(擔保金額以法院裁定為主),讓強制執行程序予以停止。


二、暫緩執行

(一)通常指被告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且該判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且沒有緩刑(白話文:要進去關),收到執行傳票後,由被告向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希望能晚點進去關)。

(二)刑事執行除有以下法定事由外,原則不暫緩: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三)除上開法定事由外,其他常見的暫緩執行的理由:

1.另案提再審(用處不大,再審和停止執行無關)

2.需安頓家裡(有機會給延一次,但機會不大)

3.籌錢分期繳納犯罪所得(須執行有這一塊,機會大一些)

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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